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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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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權由聖座授予的由世俗政權承擔的保護天主教在非天主教國家傳播的權力和義務。
歷史
1493年,教宗歷山六世授予葡萄牙國王遠東地區保教權[1];這是初期耶穌會來華傳教士將葡屬澳門作為在華傳教基地,而將傳教進展向里斯本分部匯報的原因。
鴉片戰爭之後的1844年,中法簽訂《黃埔條約》,其中規定法國可在中國傳播天主教。1848年5月1日,羅馬教廷將廣東省(含海南島)和廣西省交給法國巴黎外方傳教會管轄[2]。從此,天主教在華保教權逐步落到法國政府方面,直至1905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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