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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協議
中國大陸和台灣的協議構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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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協議(Cross-strait peace agreement)[1]是指海峽兩岸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兩岸和平發展[2][3][4]的和平協議之構想。
1995年,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在對台統戰的「江八點」當中,提出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討論兩岸和平協議的可能性[4]。2002年,他在三個可以談中,提出的第一個可以談,即是「可以談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問題」。
2016年8月,中國國民黨將該構想寫入《政策綱領草案》[5],並在同年9月4日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中,鼓掌通過備查[3],正式成為中國國民黨政策綱領[6]。
相關草案
目前尚無官方擬定具體兩岸和平協議草案條文,但已有政界人士自行提倡了草案條文,分別是:
爭議焦點
有國際法學者批評和平協議與和平條約不同,將會嚴重矮化中華民國主權。和平條約(Peace treaty)為國與國之間簽署的文件,具有國際法約束力。而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則不具備《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的國際法約束力,而是旨在解決一國之內兩個政府的衝突。因此,簽署和平協議將可能對國際傳遞出兩岸是屬於同一國家[10]。
協議內容必須符合一個中國原則或九二共識,不能同時提及雙方政府所認定中國的國號[注 1],也不能只提及單方的國號。
部分人士質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遵守協議上的誠信度,包括解放軍在西元1951年進入西藏後簽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宣布賦予西藏自治權,卻仍多次血腥鎮壓西藏,更造成國際間關注的西藏人權問題[11]
簽署前提與內容指引
1995年1月30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在江八點的第三點提到:[12]
雙方可先就「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岸關係的發展進行規劃。
此話也出現在中共中央台辦、國台辦發佈的《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第二點[13]、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中共十七大發表的報告[14]及胡六點的第六點當中。
2014年5月4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副長朱衛東在《對兩岸商簽和平協議相關重要問題的探討》一文中,表示協議應有的基本:[15]
2007年10月16日,陳水扁總統回應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在中共十七大發表的報告表示,如果中國有心推動兩岸和平協議,必須先做到三點:[16]
- 必須要「放棄」一個中國原則的框架。
- 必須要「廢除」為武力犯台取得法源依據的「反分裂國家法」。
- 必須要立即「撤除」針對台灣而部署大陸東南沿海的988枚戰術導彈。
2011年10月21日,吳敦義在立法院接受立委質詢表示:[17]
兩岸政治協商將根據「國統綱領」,以「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身分簽訂和平協議。
2011年10月24日,馬英九總統針對兩岸和平協議,推出十大保證:[18]
此十大保證也是馬英九在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的政見之一。
兩岸應以一中同表(兩岸是整個中國內部的兩個憲政政府)為基礎,在國際上彼此尊重同等地位,簽訂和平協定。
2015年5月3日,洪秀柱投書中國時報表示,協議內容必須符合五原則:[20]
- 恪遵憲法,須「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及「尊重」兩岸法理現狀為基礎。
- 平等尊嚴,須「顧及雙方」核心堅持、平等與尊嚴。
- 整體推動,須與國際參與、安全議題同時處理。
- 確保和平,須創造有助兩岸和平發展的結構,在創造兩岸「共同體」結構方面,可以「文化共同體」做為開端。
- 民意為本,須得到「人民同意」,人民必須直接參與是否要和平的決定,以避免日後的紛擾。
2005年4月29日,連胡會發佈新聞公報五大願景,在第二點願景指出:[21]
促進「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建構兩岸和平穩定發展架構,包括建立軍事互信機制,避免兩岸軍事衝突。
各界看法發展史
- 正面評價
- 負面評價
民意調查
2011年10月21日,民進黨公布有關協議的各項民調,抽樣誤差約為±2.95%,訪問對象為20歲以上具有投票權公民,結果為:[43]
其他相關協議
註釋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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