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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亞LGBT權益
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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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LGBT)人群在利比亞面臨着法律問題。利比亞將男性或女性的同性間性行為視為犯罪。
刑法
利比亞的刑法禁止合法婚姻以外的所有性行為。根據《利比亞刑法》第410條,成年人之間的私下自願的同性性行為是違法的。[1]
在20世紀90年代,利比亞領導人穆阿邁爾·卡達菲開始頒布「淨化法」,旨在強制對人民實行嚴格的伊斯蘭教法。利比亞法院有權對被發現違反傳統伊斯蘭道德的人採取截肢,鞭打和其他殘忍的懲罰。[2]
2010年,《中東同性戀》博客報道說,兩名成年男子被指控「不雅行為」,這意味着異裝和同性戀行為。[3]
女性同性戀也是違法的,同樣公開承認一個人是同性戀者也違法。2010年,法國的一個庇護案涉及一名利比亞女孩,她在網絡公開表示她是同性戀後被監禁,被強姦,回家後被家人強迫與男人結婚,因而尋求法國政府庇護。[4]
現狀
政府不允許公開宣傳LGBT權利。即使在討論的時候也總是以消極的方式,必須要符合傳統的伊斯蘭教道德。
2003年,卡達菲表示,他認為通過無保護的異性陰道性交感染愛滋病是不可能的。[5]
2012年2月,一名利比亞代表告訴聯合國人權專家組,同性戀者威脅到人類的未來,這個言論引發了憤慨。[6]
概況
同性性行為合法 | ![]() |
同意年齡平等 | ![]() |
反就業歧視法律 | ![]() |
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反歧視法律 | ![]() |
在所有其他領域的反歧視法律(包括間接歧視,仇恨言論) | ![]() |
同性婚姻 | ![]() |
同性伴侶關係 | ![]() |
同性伴侶收養繼子女 | ![]() |
同性伴侶聯合收養 | ![]() |
同性戀軍人允許公開服役 | ![]() |
有權改變法律性別 | ![]() |
女同性戀試管嬰兒 | ![]() |
男同性戀情侶商業代孕 | ![]() |
男男性接觸人群(MSM)允許獻血 | ![]() |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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