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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州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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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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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州檢察總長(英語:Attorney General of California)是加利福尼亞州政府的州檢察長。依據加利福尼亞州憲法,加利福尼亞州檢察總長的職責是確保加州的法律能廣泛、有效、合理的施行。[1]加利福尼亞州檢察總長是加利福尼亞州司法廳英語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Justice的最高長官,該部門大約擁有1100名檢察官和3700名其他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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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州檢察總長每四年換屆選舉一次,最多擔任2屆。該選舉和加利福尼亞州長以及其它州政府長官的選舉同時舉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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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儘管加利福尼亞州檢察總長的職位可以追溯到加州剛加入美國的時候,但該職位現今的模式起源於1934年的加州憲法第4條,該條款由時任三藩市灣區阿拉米達縣檢察長的厄爾·禾倫提出,這是他當時提出的4項改革加州司法部門和執法部門的提案之一。在此之前,加州檢察總長不具有監管州內各地區的檢察官以及司法行政官的權力。[3] 1938年,禾倫當選新一任的加州檢察總長,他在任內將州內的執法部門按地區進行了重組。

職責

依據加利福尼亞州憲法等法規,加利福尼亞州檢察總長需要履行以下職責:

  • 確保加州的法律能廣泛、有效、合理的施行[1][4]
  • 作為加利福尼亞州司法廳英語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Justice長官,負責為州內的執法部門提供相關法律服務和支持[5]
  • 在加州的州訴訟案(state litigation)中,充當首席顧問[6]
  • 監管州內執法部門,包括各地區的檢察官以及司法行政官[4]

歷任州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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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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