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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邦和聯邦屬地

印度的行政区划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印度的邦和中央直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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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是一個聯邦共和國,其行政體係由28個(states)和8個中央直轄區(union territories,簡稱UT)構成,總計是36個次國家級行政單位。[1]在這些邦和中央直轄區轄下,又進一步劃分為約800個縣(districts)及更細微的行政區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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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邦是具有自治權的行政單位,各自設有邦政府英語state governments of India。邦的治理權力由其自身的邦政府與中央聯邦政府共同行使。相較之下,中央直轄區則直接隸屬於中央聯邦政府的管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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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行政區劃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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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印度於1909年的行政區劃。

今日的印度行政區劃有四個源頭:

殖民時期

英屬印度包括今日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緬甸(1937年前),由兩種不同性質的行政區域組成:

  • 土邦Princely state):由世襲的土王統治,土王承認英國的宗主權,而換取對內的自治。各土邦大小不一,由最大的人口逾千萬的海德拉巴邦Hyderabad state),至迷你型的土邦都有。多數的土邦歸英國駐當地的政治監督官(political agent)管轄,而這些政治監督官對上向某一省份的省督負責。但在一些較大的土邦,如海德拉巴、瓦多達拉邁索爾,及查謨和克什米爾,其政治監督官則直接向印度總督負責。

與英屬印度同時期的還有葡屬印度和法屬印度,然而此兩個歐洲國家在印度的領地都只限於沿岸的幾處小地方。葡屬印度包括果阿達曼和第烏,及達德拉和納加爾哈維利。而法屬印度則包括金德訥格爾亞南朋迪治里卡來卡馬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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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至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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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聯邦於1949年的行政區劃。

1947年印巴分治,英屬印度的各省和土邦分別劃到印度或巴基斯坦,而旁遮普及孟加拉兩個省就按宗教的分界線一分為二納入兩國。海德拉巴邦位於印度中央,其人民多信奉印度教,但其穆斯林土王卻不希望加入印度,因而打算保持獨立,但在印度軍隊介入下,最終加入了印度。查謨-克什米爾的人民多信奉伊斯蘭教,但其土王信奉印度教,因此希望加入印度。

於1947年獨立至1950年印度共和國成立期間,各土邦都被納進新建立的省內,由印度總督委任稱為「拉爾巴拉木英語Rajpramukh」的土邦總督管治。1950年,印度憲法生效,印度總督制廢除,印度將全國的行政區域分為幾個類別:

至於法屬印度,其中的金德訥格爾於1949年投票加入印度,並於1952年正式成為印度的一部份、於1954年成為西孟加拉邦的一部份。法屬印度的其他地區,即朋迪治里、亞南、卡來卡,及馬埃,於1954年歸印度管治,這四個地區於1962年正式共組成為印度的一個中央直轄區。葡屬印度的達德拉和納加爾哈維利於1954年被印度佔領,而果阿、達曼、第烏則於1961年遭佔領,原葡屬印度分別組成為三個中央直轄區。

1953年,馬德拉斯邦北部操泰盧固語地區投票成立新的安德拉邦,是印度的第一個「語言邦」(以語言分佈作為依據而成立的邦)。

1956年至今

1956年,邦重組法案生效,原A、B、C三個類別被取消,並按語言分界對各邦界線進行重劃。新成立的邦多數承襲自原屬類別A的省,包括有阿薩姆邦、西孟加拉邦、比哈爾邦、馬哈拉施特拉邦古加拉特邦喀拉拉邦、中央邦、馬德拉斯邦、邁索爾邦、奧里薩邦、旁遮普邦、拉賈斯坦邦以及北方邦。而德里、喜馬偕爾、曼尼普爾、特里普拉、朋迪治里、安達曼和尼科巴群島以及拉克沙群島則成為中央直轄區。其餘的邦都歸併入新成立的邦和中央直轄區。

於1956年後有幾個新的邦和中央直轄區從原有的邦分割出來。哈里亞納邦於1966年從旁遮普邦分出,而阿薩姆邦則分出了阿魯那恰爾梅加拉亞米佐拉姆那加蘭四個中央直轄區。於2000年有三個新的邦成立,包括從比哈爾邦南部分出賈坎德邦、從中央邦東部分出恰蒂斯加爾邦,及從北方邦西北部分出北安查爾邦

1975年印度吞併錫金,成為印度的一個邦。此外,有幾個中央直轄區後來升格為邦,包括果阿、阿魯那恰爾、梅加拉亞、米佐拉姆和那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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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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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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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變動過的邦和中央直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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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經歷1956年邦界重劃法的前後對比(上圖為1955年的劃分,下圖為1959年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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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央直轄區

本段落摘自聯邦屬地#前聯邦屬地

更多資訊 名稱, 地區(英語:Zonal Counc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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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與權力

根據印度憲法,聯邦和各邦分別擁有在其轄區內的主權行政和立法權,然而,如同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權限列表英語Concurrent List所列,在某些特定領域,聯邦和各邦政府也共享立法權。[17]

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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