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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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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動員會議是抗日戰爭時期行政院依據《中華民國國家總動員法》設立的機構, 統制人、財、物力,「策動國家總動員有關人力財力物力之統制動用並推動之業務」、「審議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國家總動員工作之執行」、「聯繫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與國家總動員有關之工作」。[1]
歷史
珍珠港事變後,中華民國對日本宣戰。1942年3月29日重慶國民政府頒布《中華民國國家總動員法》共32條,並決定自5月5日開始實施。[2]:第166—171頁4月20日,國防最高委員會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行政院制定的《國家總動員會議組織大綱》。[3]並於4月25日正式發布。[4]
1942年6月29日公布《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關於管制動員物資及業務,其他法令已規定審判機關及程序者,仍依其規定,但情節重大有特殊必要者,得由國家總動員會議決定,改由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審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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