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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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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中華民國外交部於2002年3月30日開始依據《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所建立的旅遊安全資訊警示,其目的在於使到國民能夠透過此分級表快速了解是否可以安全的在該國家或該地區從事旅遊商務活動之資訊。

本警示表最先開始設立時,僅分為「三級」:黃色(提醒注意)、橙色(建議暫緩前往)及紅色(不宜前往),透過三種顏色區分警示等級及相關旅遊參考資訊。然而由於國外旅遊安全情勢複雜且瞬息萬變,且原先三級制之旅遊警示缺乏彈性,未能明確反映外國全國性及區域性之旅遊安全情勢,因此外交部遂於2009年7月8日將分級制度改為四級[1]

就旅遊警示分級表與旅行契約之關係,外交部認為,旅遊警示是僅供民衆出國參考的資訊之一,跟旅遊契約沒有關連,也沒有任何的拘束力。旅客退團能不能退團費,必須依交通部觀光局旅行社業者所達成的共識來辦理[2]。不過,事實上旅遊警示分級表對於旅遊契約仍有一定的影響力,遭到發布紅色警示的國家,有可能適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8條規定,旅行社在扣除已代繳的規費或因履行契約所支付的全部必要費用後,將剩餘的款項退還旅客[3][4]

而針對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的旅遊警示,則由大陸委員會發出,而分級及定義與本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一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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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旅遊警示的退費

更多資訊 警示 等級, 可退費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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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狀況

更多資訊 警示 等級, 警示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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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

下列是為制度生效至今的發出記錄

更多資訊 警告級別, 國家或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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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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