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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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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為因應國內外重大事件,以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蕭萬長內閣於行政院會議上決議制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2]。2000年2月9日,總統令制定公佈《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組織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之任務係在國內、外發生重大事件或國際資金大幅移動,並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在符合條例規範下,視市場情況進行安定操作,以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俾確保民眾對資本市場之信心[3]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台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台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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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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