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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曼徹斯特聯合管理局

大曼徹斯特地區的策略性管治機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大曼徹斯特聯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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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曼徹斯特聯合管理局(英語:Greater Manchester Combined Authority,縮寫為GMCA)是英國大曼徹斯特地區聯合管理局英語Combined authorities and combined county authorities,管轄範圍包括整個大曼徹斯特的10個都會自治市。此局成立於2011年4月1日,由11名成員組成:由一個直選產生的大曼徹斯特市長領導,而其餘10名成員是各個都會自治市議會的代表議員(通常由該議會領袖出任),由間接選舉產生。該局的大部分權力來源於《2000年地方政府法令》和《2009年地方民主、經濟發展與建設法令》[3],並取代了各種單一職能的聯合委員會和準政府組織,自1986年大曼徹斯特郡議會被廢除以來,這是再為大曼徹斯特地區成立正式的行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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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曼徹斯特聯合管理局的規劃政策由大曼徹斯特地方當局協會英語Association of Greater Manchester Authorities在2000年代制定於《大曼徹斯特策略》中。該局被定型為一個策略性管理機構,擁有公共交通、技能培訓、房屋、市區更新、廢物管理、碳中和以及規劃許可方面的權力。功能性執行機構如大曼徹斯特運輸局負責提供上述公共服務及設施管理[3]。該局會從其十名執行委員中選出主席和副主席。與公共交通、經濟發展和再生相關的合理成本(包括任何啟動成本)由其構成的各議會承擔。這些成本由直接政府撥款資助,並作為一個預算機構,從地方市政稅中分配部分資金給構成議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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