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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性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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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性正當程序是美國憲法中的一項原則,允許法院確立並保護實體法及某些基本權利免受政府干預,即使這些權利未明確載於美國憲法其他條款。法院主張此類保護源於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該條款分別禁止聯邦和州政府未經"法定正當程序"剝奪任何人的"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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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原則的核心功能在於劃定司法審查邊界:一方面確認政府可通過立法規制的行為範疇,另一方面明確憲法保障的、不受公權力侵犯的基本權利領域。關於第五與第十四修正案是否包含此項憲法功能,至今仍是法學界與司法系統持續爭論的焦點[1] 。
在2022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的協同意見書中,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呼籲最高法院重新審視所有基於實質性正當程序原則作出的裁決[2] 。
實質性的正當程序應與程序正當程序區分開來。這一區別源自於「正當法律程序」一詞中的「法律」。[3] 程序性正當程序保護個人不受政府強制權力的影響,確保裁決程序在有效的法律下是公正和公正的。例如,這樣的保護包括充分和及時地通知為什麽需要在法庭或其他行政機構面前出現一個政黨,有權對事實和法律進行公正的審判,並有權在聽證會上作證和提出有關證據[3]。相反,實質性的正當程序保護個人不受政府權力的限制:法院可能會發現,大多數的法律法規並不是法律,也不能強制執行,無論制定和執行的過程是否公平[3]。
這一術語最初在20世紀30年代被明確地用於法律案例書中,作為選定的正當程序案例的分類區分,到1952年,最高法院的意見中已經提到過兩次。[4]「實質性正當程序」一詞通常有兩種用途:一是確定某一特定的判例法,二是在兩項正當程序條款下對司法審查的一種特定政治態度。[5]
許多實質性的正當程序訴訟涉及到關於未列舉的權利的法律挑戰,這些權利追求的是特定的結果,而不是僅僅是對程序和它們的影響。在成功的案例中,最高法院承認基於憲法的自由,認為法律試圖限制這種自由不能強制執行或限制在範圍之內[5]。對實質性正當程序決策的批評通常認為,在憲法中沒有這種保護的文本基礎,這種自由應該在政府更有政治責任感的部門的管轄之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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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基礎
法院認為,正當程序條款以及憲法中的其他條款有時包含了那些「隱含於有序自由概念之中」的基本權利[6]。這些權利尚未被明確界定,且最高法院執行未列舉權利的權限亦不清晰[7]。部分權利被認為在美國歷史與傳統中「根深蒂固」,這一表述尤其用於與家庭制度相關的權利[8]。
法院已基本摒棄了洛納克時代(約1897–1937年)的司法理念。彼時,實質性正當程序被用於以「契約自由」為由推翻最低工資和勞動保護立法。此後,最高法院逐步確認憲法保護諸多未明文規定的自由權利。即使聯邦法院的實質性正當程序理論不涵蓋這些權利,它們仍可能通過其他途徑得到保護,例如州或聯邦憲法的其他條款或立法機構[9]保護某些權利。
當前,最高法院通過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實質性正當程序對以下三類權利給予特殊保護——
- 憲法前八修正案所列舉及衍生的權利
- 參與政治過程的權利,如選舉權、結社權與言論自由
- 「分散且孤立的少數群體」的權利
引用來源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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