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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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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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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悖論(英語:Paradox of tolerance),是指如果社會寬容延伸至不寬容的人,那麼這個寬容社會正冒着被不寬容的人掌控的風險,從而摧毀這個寬容社會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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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列在露厥安奇英語Lužánky的「寬容的化身」雕像,作為紀念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約瑟夫二世之大型展示品的一部分,因被認為是德意志文化的象徵,於捷克斯洛伐克獨立後被民族主義者拆除。[1]

歷史

1945年,在《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中,卡爾·波普爾形式化了寬容悖論的內容。波普爾提出如果要讓社會維持寬容的狀態,社會必須保有不容忍主張不寬容者的權利[2][3]。波普爾認為,如果允許不寬容的意識形態不受約束地表達,不寬容的意識形態便會利用開放社會的價值觀,透過威權或壓迫的做法來侵蝕或摧毀開放社會的價值觀與寬容[4]。1971年,哲學家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中提出,公正的社會必須容忍不懂得寬容的人,否則這個社會本身就會變得不寬容,從而不公正。不過,羅爾斯也強調,若不寬容的觀點威脅到了公正社會的根基,且憲法已不足以保證社會寬容的情況下,寬容社會為了自保(英語:self-preservation)的緣由可以限制和取締不寬容的言論和行為。[5][6] 邁克爾·瓦爾澤則發現持有不寬容信念的少數群體如何受益於多元社會的寬容。

Preston King的形式化

Preston King英語Preston_King_(academic)描述「寬容」是某人反對但自願忍受特定的行為、想法、組織或身分。[7][8] 因此,「寬容」包含兩個要素:

  1. 反對:寬容的主體必須反對某物件,如身為某信仰的信徒代表其認為別的信仰是錯。若寬容的主體並不反對某物件,那就並非寬容,而是漠不關心。
  2. 接受:寬容的主體基於別的正向理由,如為了社會和諧,而接受、忽視前項其反對的物件。這種忍受必須是出於自願,故忍受壓迫政權不是出於自願,而是別無選擇,便不能作為寬容的例子。

決定是否容忍某件事涉及權衡各種理由。例如,權衡是拒絕一種認為有問題的想法,或以社會和諧的名義接受它的好處,這種權衡過程便會出現寬容悖論。[9] 多數的寬容形式化皆主張寬容必須是種互惠行為,故不寬容不能被寬容。而這點反而導致寬者主體必須對寬容劃出底線,從而不寬容,形成悖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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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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