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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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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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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淨(阿拉伯語:الوضوءal-wuḍūʼ國際音標:[wʊˈdˤuːʔ])是伊斯蘭教的一種淨禮,指的是用水洗淨身體的某些部位,以達清潔並進行某些宗教活動,但也可在進行非宗教活動之前進行,以保持潔淨。[1]在進行每日五次的禮拜前,需進行小淨。小淨用水需清洗手、口、鼻孔、胳膊、頭、足,是伊斯蘭淨禮英語ritual purity in Islam的重要環節。具體的規定,如需要小淨後方能進行的活動、包含小淨的儀式、壞小淨的事項等,則由伊斯蘭教法學規定。[2]

信道的人們啊!當你們起身去禮拜的時候,你們當洗臉和手,洗至於兩肘,當抹頭,當洗腳,洗至兩踝。如果你們是不潔的,你們就得洗周身。如果你們害病或旅行,或從廁所來,或與婦女交接,而得不到水,你們就趨向清潔的地面,而用一部分土抹臉和手。安拉不欲使你們煩難,但他欲使你們清潔,並完成他所賜你們的恩典,以便你們感謝。(《古蘭經》5:6,馬堅譯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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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禮用水的要求

淨禮所用之水必須是「純水」(mutlaq),即未與其他物質混合、在常人認知中被視為「水」的液體。

可用的水

以下類型的水可用於淨禮:

  • 或冰雹融化後的水
  • 海洋、湖泊或池塘中的水
  • 井水
  • 噴泉水
  • 自來水

禁止使用的水

以下類型的水不可用於淨禮:

  • 被污染的綠色水
  • 從樹木或果實中提取的汁液
  • 含有尿液、血液或糞便的水,或被活體/死亡動物接觸過的水
  • 已使用過的淨禮或大淨(ghusl)之水——根據哈乃斐學派和罕百里學派的觀點

遵循遜尼派穆斯林的義務行為

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對淨禮的義務(fard)行為存在不同見解:

  • 舉意(niyyah):心中確立進行淨禮是為了崇拜真主。此為馬利基、沙斐儀和罕百里學派的義務。
  • 連續完成:過程中不應有長時間停頓。此為馬利基和罕百里學派的義務。
  • 依序進行:先洗臉,再洗雙臂,然後抹頭,最後洗雙腳。此為沙斐儀和罕百里學派的義務。
  • 抹耳朵:罕百里學派認為此為義務。
  • 搓揉清洗的部位:馬利基學派要求必須搓揉。
  • 漱口與嗆鼻:罕百里學派認為此為義務。
  • 開始時誦念太斯米(basmala):罕百里學派認為此為義務。

僅以濕手輕擦雙腳是不夠的。但在特定條件下,可對穿着的傳統皮革鞋履(阿拉伯語稱 khuffayn)進行抹禮。[4]

遵循什葉派穆斯林的義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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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艾哈邁達巴德賈瑪清真寺(Jama Masjid)的淨禮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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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拉合爾巴德沙希清真寺(Badshahi Mosque)內,人們在禮拜前進行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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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亞歷山大港,穆斯林在進行salah或其它祈禱前履行淨禮

什葉派穆斯林認為,《古蘭經》中關於淨禮的命令出自《筵席章》(al-Ma'idah)第5節第6節。[5] 該經文指出信徒應洗臉、洗手至手肘、抹頭、洗雙腳至腳踝。

其義務步驟如下:

  • 洗臉一次或兩次,使用右手。
  • 洗雙臂(包括手肘)一次或兩次,先用左手洗右臂,再用右手洗左臂。
  • 用右手殘留的水抹頭部的四分之一。
  • 用雙手殘留的水抹雙腳(右手抹右腳,左手抹左腳)一次。[5]

推薦行為(Mustahabbāt)

淨禮過程中有一些推薦(mustaḥabb)的行為,省略這些行為不會影響淨禮的有效性:

  • 完成淨禮後誦念作證詞(shahada)。
  • 淨禮期間避免閒談世俗事務。
  • 選擇乾淨的場所進行淨禮。
  • 不浪費用水。
  • 從右側開始,再進行左側。
  • 可進行任何記主(dhikr)行為,例如求饒(istighfar)。

淨禮的無效行為

理論上,一次淨禮可維持全天有效,除非因某些行為而失效。不同教法學派對此規定有所差異。

遵循遜尼派的觀點

根據遜尼派觀點,以下行為會使淨禮無效:[6]

  • 躺臥時進入深度睡眠。
  • 倚靠物體而睡。
  • 失去意識或昏厥。
  • 排便或排尿。
  • 放出有氣味或聲響的腸氣。
  • 射精。(此情況下僅做淨禮不夠,必須履行大淨)
  • 嘔吐。
  • 用手直接觸摸私處。(此規定不適用於哈乃斐學派)
  • 血液或膿液流出體外並離開排出點。(若從生殖器流出,則任何量皆導致無效)

遵循什葉派的觀點

根據什葉派神學,以下行為會使淨禮無效:

  • 排便或排尿。
  • 放出有氣味或聲響的腸氣。
  • 射精。
  • 進入深度睡眠以致完全喪失知覺。
  • 任何導致意識喪失的行為,如精神錯亂、醉酒或麻醉。
  • 任何需要履行大淨的情況,例如處於精污狀態(junub)或接觸屍體。

打嗝和嘔吐不會使淨禮無效;但嘔吐後建議漱口。出血也不構成無效,因為據聖訓記載,伊瑪目賈法爾·薩迪格明確指出嚴重傷口無需重做淨禮。剪髮或剪指甲亦不影響淨禮,但應用水擦拭相關部位。

對放棄禮拜的教法判決

在伊斯蘭教法中,關於「持續放棄禮拜是否構成叛教(kufr)」的問題,四大教法學派存在細微差異。

多數學者認為,只有當一個人因以下原因放棄禮拜時才構成叛教:

  • 否認禮拜的義務性(istihlāl)
  • 對禮拜表現出輕蔑與鄙視(istikhfāf)

若因此脫離信仰,重新歸信後,哈乃斐與馬利基學派認為無需補還錯過的禮拜,而沙斐儀學派則認為應補還作為懲戒。[6]

因懶惰(kasl)而放棄禮拜,只要仍堅信其為義務且無輕蔑之意,則不構成叛教。此類人士仍是穆斯林,且須補還所有錯過的禮拜。罕百里學派內有觀點認為持續怠惰者亦屬叛教,但此非主流意見。

多數長期不禮拜者是因軟弱或懶惰,而非輕蔑。因此,穆斯林應對其保持善意假設(husn al-dhann),不可隨意判定他人為非信徒。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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