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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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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地方政府是尼泊爾政府體制中的第三級政權,由省政府管理,而省政府則隸屬於聯邦政府。根據《2015年尼泊爾憲法》第56條的規定,地方政府包括農村市鎮、市鎮和縣議會[1]。
農村市鎮和市鎮的治理機構分別稱為村執行機構和市政執行機構。縣議會則由縣協調委員會管理。
尼泊爾全國共有77個縣,每個縣設有自己的縣議會;同時設有753個地方行政單位(包括6個都市、11個次都市、276個市鎮和460個農村市鎮),每個單位都有自己的執行機構。《2015年尼泊爾憲法》附件8授予這些地方政府22項專屬權力,使其有權制定相關法律以行使這些職能。除這些專屬權力外,還有15項並行權力,聯邦、省和地方三級政府均可依照協調、合作與共存的原則共同行使[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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