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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立法機關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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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立法机关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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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每個州都有一個州立法機構,作為該州的立法機關分支。立法機構通常在州一級履行職責,其方式與美國國會在國家層面履行職責的方式類似。通常,州立法機構、州最高行政長官和州司法機構之間,也存在與聯邦層級相似的相互制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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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州議會,即紐約州的立法機關

在27個州,這一機構被稱為「立法機構」(legislature 或 state legislature);在19個州,則被稱為「大會」(general assembly)。在馬薩諸塞州新罕布什爾州,該機構被稱為「總議會」(general court);而在北達科他州俄勒岡州,則被稱為「立法大會」(legislative assembly)。

概述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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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西西比州憲法,其規定了密西西比州議會的職責

各州立法機構的具體職責因各州憲法而異。任何立法機構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此外,州立法機構還負責批准州政府的預算,可以設立政府機構,制定這些機構的政策,並批准其預算。例如,一個州的立法機構可以設立一個專門管理環保事務的機構。在某些州,立法機構的議員還有權選舉其他公職人員。州立法機構通常還擁有監管州內企業活動的權力,同時也負責監管本州的法院系統,包括決定哪些類型的案件可以受理、設定法庭費用以及規範律師行為。

根據美國憲法第五條,州立法機構有權批准由國會兩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也有權提議召開全國制憲大會,以提出對美國憲法的修正案。

在制憲大會完成其議程後,必須有75%的州批准大會提出的修正案,這些修正案才能正式生效。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州立法機構還負責決定本州總統選舉人(即選舉團成員)的產生方式。在1913年第十七條修正案通過之前,一些州的美國聯邦參議員是由州立法機構選出的,而修正案生效後,改為由本州選民直接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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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結構

除了內布拉斯加州外,所有州的立法機構都是兩院制。較小的一院稱為參議院、。參議院通常擁有專屬權力,例如確認州長對官員的任命以及審理彈劾案。(在少數州,這些確認職能由一個獨立的執行委員會承擔,該委員會的成員由大選區選舉產生。)

內布拉斯加州最初也和其他州一樣實行兩院制,但於1936年選舉起廢除了下議院。該州目前實行一院制,其立法機構稱為「內布拉斯加州議會」,但其成員仍稱為「州參議員」。[1]

美國第一個兩院制立法機構是1619年成立的弗吉尼亞市民院(Virginia House of Burgesses),也就是弗吉尼亞州眾議院的前身。這些早期的殖民地議會並非完全模仿英國議會體制。它們之間在結構和組織形式上也存在差異。最初的十三個殖民地立法機構通常包括一個由選民選出的下議院和一個由上級任命的上議院。美國獨立戰爭後,大多數州制定了新憲法,規定兩個議院均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這一制度影響了美國憲法的制定,並被後來加入聯邦的新州普遍採納。

參議院議員相比眾議院議員通常代表更多選民,任期也更長,一般為四年。除內布拉斯加州以外,有41個州將下議院稱為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5個州稱其為大會(Assembly),3個州稱為代表院(House of Delegates),下議院的議員通常任期為兩年。

在1962年的貝克訴卡爾案英語Baker v. Carr和1964年雷諾茲訴西姆斯案英語Reynolds v. Sims之前,多數州的代表分配方式仿照聯邦國會:參議員代表地理區域,而下議院成員代表人口。但在「雷諾茲訴西姆斯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州立法機構必須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則,否定了不顧人口差異按地理單位分配代表席位的制度。但這一裁決不適用於聯邦參議院,因為聯邦參議院的組成是由美國憲法直接規定的。

會議制度

在立法會議召開期間,州立法機構需要審議由議員或州長提交的議案。企業和其他利益團體經常遊說立法機構,以爭取有利立法、阻止不利措施或影響其他立法行為。立法機構還要批准本州的經常性預算和資本預算。

在大多數州,新選舉產生的州立法機構通常在逢奇數年的1月召開第一次會議。立法會議的持續時間因州而異。在立法機構被視為兼職性質的州,會議可能只持續幾個月;而在立法機構被視為全職性質的州,會議可能持續整年,並不時休會以便議員回選區工作。有些州在奇數年和偶數年的會議時間長短不同或規定會議可舉行的立法日或天數。例如,佐治亞州每年僅允許召開40天,懷俄明州每屆議會共可召開60天,但一年不得超過40天。[2][3]而在密歇根新澤西紐約(僅限奇數年)、俄亥俄賓夕法尼亞等州,會議通常會持續一整年。[4]

蒙大拿內華達北達科他德克薩斯——的立法機構僅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即雙年制。在20世紀60年代初,只有19個州每年召開一次立法會議,但到了1970年代中期,這一數字已增加到41個。最新改為每年召開會議的是俄勒岡州,該州在2011年通過選票公投後實行這一變更。[5]

許多州議員每年都會參加州政府委員會全國會議(CSG),該組織總部設在肯塔基州列克星敦,其在華盛頓特區、紐約、芝加哥、亞特蘭大和薩克拉門托設有辦事處。議員還會出席該組織旗下各地區的年會,如「南部立法會議」、「中西部立法會議」、「東部區域會議」和「西部立法會議」,以及全國州立法機構會議(NCSL)主辦的「立法峰會」。NCSL總部位於科羅拉多州丹佛,在華盛頓特區設有遊說辦公室。除此以外,一些帶有意識形態傾向的私人資助組織也會定期舉辦吸引大量立法者參加的年會,例如保守派的「美國立法交流委員會」(ALEC)和其進步派對應組織「州創新交流中心」(S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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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程序

各州立法機構及其委員會通常採用梅森立法程序準則或其修訂版本作為議事依據。在正式會議期間,會有一位專業的議事顧問(議事法專家)在場,以確保立法過程及相關討論儘可能有序、公正地進行。

立法過程通常從在眾議院或參議院中提出法案開始。大多數情況下,法案可以在任何一院提出,但涉及增減財政收入的法案通常必須在眾議院提出。每一院的議事日程中會設有專門的時間用於提出新法案。根據全國州立法機構會議英語National Conference of State Legislatures的數據,截至2017年,在99個議會中,有24個對每位議員每年可提交的法案數量設有限制。這些限制大多數是由內部議事規則設定的,但路易斯安那州的限制則源於憲法修正案。法案通常會按提出順序編號,以便於識別。通常,一個法案在成為正式法律前,必須在兩院中分別經過一定天數的宣讀程序。法案提交後,通常只會宣讀標題部分,稱為「一讀」。由於只讀標題,因此法案標題需準確反映其內容主題,以便議員了解法案大致內容。

當某項法案的通過主要依靠少數黨和多數黨中部分「溫和派」議員的支持時,稱為「多數黨被滾動」(majority being rolled)。[6]當大多數多數黨議員反對某項法案時,卻未能阻止其通過,這一現象的頻率被稱為「滾動率」(roll rate),用于衡量多數黨對不利法案的控制能力。[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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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查

法案的一讀之後,通常便會被轉交至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各委員會負責對法案進行審查,通常會舉行聽證會、收集各方信息與意見並對法案提出修改建議。大多數法案在成為法律之前,必須先被提交至常設委員會,由其審議並返回到議會全體。

每個委員會都是圍繞某一特定議題設立的,專門審議與該議題相關的法案,比如專門審查環保議題就會專門設立一個環保委員會。不過,通常情況下會設有一個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承擔着一項重要職責:對法案進行詳細審查,並向州參議院或眾議院提出處理建議。在議會不召開全體會議的日子裏,各委員會會召開會議,研究已分配給它們的法案,並決定是否應將這些法案提交給州兩院以供進一步審議。

對於多數法案,議會通常會接受委員會的建議,儘管兩院都有權接受或拒絕委員會的處理結果。被委員會積極推薦的法案通常會被列入正式議程,進入下一階段的審議流程。立法機構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由各類委員會完成的。議會整體依賴委員會篩選出值得全體審議的法案,以節省資源和提高效率。

藉助常設委員會,法案得以由對相關議題具有專門知識的議員組成的小組進行審查。某些議員在特定立法領域有豐富經驗或專業背景,他們往往被安排進入相應委員會,以便發揮專長。正因如此,立法機構通常會採納常設委員會的最終建議。然而,如前所述,議會並未完全放棄對法案的最終審查權。若有必要,任何一院的議員可以強制某個委員會對法案作出處理,或者可以無視該委員會的建議,直接在全體會議上進行審議。

在許多州,委員會擁有「口袋否決權」,即委員會可以通過不進行表決、甚至不公開討論的方式,讓一項法案「夭折」。例如,在科羅拉多州,這項權力曾因改革團體推動,於1988年通過公民倡議修憲被廢除。[6]

當委員會拒絕將法案提交全體審議時,議員們可以提出「強制出委員會動議英語Discharge petition」,要求將法案從委員會中脫離出來,交由全體議員進行審議,其具體程序因州而異。例如,一份2004年的報告指出,紐約州議會對強制出委員會動議的限制比其他任何州都更嚴苛,這一問題後來促使進行了改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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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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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布拉斯加州州長吉姆·皮倫在其辦公室簽署了第514號立法法案,在內布拉斯加州實施了帶照片的選民身份識別法

委員會完成法案審議後,會在每日議事日程中的「委員會報告」環節向所屬議院提交處理結果。此時法案將進行「二讀」,通常只讀標題。議會在此階段不會對法案進行表決,而是將其列入下一次會議的議程。

無論法案在議程中排在何處,一旦被正式提交審議並獲得通過,即為「三讀」階段。在三讀階段,立法機構全體開始正式審議該法案是否通過。在這一階段,法案會被詳細審查、進行辯論、提出修正,並全文宣讀。如果多數議員投票贊成,則該法案即被視為在該院通過,若多數議員投票反對,則該法案被視為未能在該院通過。一項法案在某一院通過後,會附帶正式函件送交另一院審議。如果該法案未能在另一院通過委員會審議或未被提交至全體議員表決,則該法案即被否決。

如果法案在第二院中被修改,返回原始提出院時,原院可以接受另一院的修改版本,此時兩院通過的法案內容一致,法案即進入立法登記程序。如果通過動議表示不接受修改,則法案未被通過,隨之作廢。若原院拒絕修改,但希望繼續推進法案,則可請求設立「協調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通常對方議院會同意該請求,隨後兩院議長分別任命議員組成該委員會,以協調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最終版本。如果協調委員會達成一致,並且兩院都通過了協調報告,則該法案被視為通過。如果任一議院拒絕通過協調版本,可以提出動議,要求進行再次協調。若協調委員會未能達成一致,可被解散,並可重新指定一個新的協調委員會。有些高度爭議的法案可能會被反覆送交多個不同的協調委員會。如果在會議結束前仍未達成共識,法案將被視為失敗。

當一項法案在兩院以完全相同的版本通過後,它將被送交給州長處理。

在送交給州長處理之後,可以簽署由立法機構提交的法案,簽署後法案即成為法律。從此,該法案成為一項正式法律,除非被立法機關廢除或被法院裁定無效。如果州長不同意某項法案,可以行使否決權,將法案退回至其最初提出的議院,並附上反對理由以及建議的修改內容。議會隨後將對法案進行重新審議,如果兩院多數議員同意採納州長的修改建議,法案將被再次提交州長簽署。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兩院三分之二多數堅持原始版本,通過否決後的法案,那麼該法案將無須州長同意即成為法律。若州長在法案提交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對提交的法案作出任何處理,也未退回立法機關,該法案將自動成為法律,即便沒有州長簽字批准。

然而,如果法案是在會議結束前不足規定天數內送交州長的,州長可以在會議休會後的十天內決定是否簽署。若在此期間未簽署,該法案將不生效。這是最具終結性的否決方式,因為會議已經休會,議會無法重新審議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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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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