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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轄區 (捷克)
捷克法定城市的行政区划单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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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捷克共和國,市轄區或市區(捷克語:Městská část 或 městský obvod)是立憲市(即有權設立自己的憲章的城市)按照1990年的捷克共和國地方法設置的自治分區。除市轄區以外,捷克首都布拉格另外分十個縣級區(obvod),這些區是1960年的捷克行政區劃法定義的。
1990年前,布拉格的縣級區都有相當於縣政府的區級人民委員會。從1990年起,布拉格的縣級區沒有任何相應的地方政府機構。不過,一些捷克中央政府的部門(比如縣級法院、檢察院,捷克稅務局布拉格分局的辦事處等)依然延續按1990年前的縣級區的分布。
市轄區在某種程度上相當於市鎮,即捷克的基層行政區劃單位:有類似的自治機構,包括區政府、區代表大會、區長;較大的市區也設置區常務委員會。跟市鎮一樣,市轄區可定義本區的區徽和區旗。然而,跟市鎮相比,市轄區的職責比較有限,而且職責和版圖都是由所屬立憲市通過憲章自由設置的。與此相反,市鎮的版圖和職責是由捷克國會通過的法律制定的。市鎮只能由一個或幾個整個地籍區組成,而市轄區不受這種限制。
設區城市未必全境內劃分為市轄區,比如利貝雷茨和奧帕瓦的部分區域直接由市政廳管轄。
市轄區不是獨立法人,是所屬城市的組織單位而已,以城市的名義辦事。市轄區不能頒布自己的法規,也不能通過城市的憲章得到頒布法規的職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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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市的分區情況
- 布拉格:2002年以來,布拉格市憲章定義了57個市轄區。其中10個區是原來的縣級區或者其核心部分(即布拉格1—10區),這些市轄區的政府都在本市轄區執行擴大職責(比如登記結婚,頒發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等)。另外有12個新設立的擴大職責區(名稱延續以前縣級區的序列,即布拉格11—22區)和35個普通市轄區(名稱以本來的的地方為準,比如布拉格-貝特羅維采,Praha-Petrovice)。許多位於布拉格市中心的地籍區分成幾個板塊,由不同的市轄區管轄。
- 布爾諾:自1990年分29個市轄區,許多地籍區分給幾個不同的市轄區管轄。
- 俄斯特拉發:自1994年分23個市轄區,市轄區不跨越地籍區邊界。
- 皮爾森:分10個阿拉伯數字的市轄區,大多數另外在名稱列入地名(例如皮爾森7區—拉德齊采 Plzeň 7-Radčice),三個只有數字(包括皮爾森1區)。
- 利貝雷茨:有唯一的市轄區,尼斯河畔弗拉季斯拉維采(Vratislavice nad Nisou)。城市的餘下區域直接由市政廳管轄。
- 拉貝河畔烏斯季:分4個市區。
- 帕爾杜比采:分8個用羅馬數字命名的市區(帕爾杜比采I—帕爾杜比采VIII)。
- 奧帕瓦:分8個市區,市中心直接由市政廳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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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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