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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普通最高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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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最高法院德語Bundesgerichtshof,簡稱BGH)是德國普通法院系統的最高法院,也是德國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終審法院。此外,此外,該法院還管轄部分專門法律領域,例如法律職業法律規範等。

快速預覽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司法管轄權 ...

聯邦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是維護法律適用的同意性、推動法律發展,並對下級法院作出的裁判進行司法審查。根據《基本法》第95條第1款,聯邦最高法院與聯邦最高行政法院、聯邦最高財政法院、聯邦最高社會法院、聯邦最高勞動法院構成德國五大聯邦最高法院。同時,聯邦最高法院是除聯邦憲法法院以外,設立在卡爾斯魯厄的聯邦法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23條),其另有兩個審判庭設於萊比錫。

聯邦最高法院主要負責審理對州法院和州高等法院判決提出的上訴或者抗告。作為法律審法院,聯邦最高法院的審查範圍原則上不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而僅就原審裁判是否存在法律錯誤進行裁決。

在行政隸屬關係上,聯邦最高法院與聯邦財政法院、聯邦行政法院均受聯邦司法部管轄。在確保司法獨立的前提下,聯邦司法部對上述法院行使職務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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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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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最高法院新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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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比錫辦公地點

聯邦最高法院於1950年10月1日設立,其法律基礎為《1950年9月12日關於恢復法院組織、民事司法、刑事訴訟及費用法領域法律統一的法律》(《聯邦法律公報》1950年,第455頁),後者通過引入《法院組織法》第9編(第123—140條)作為聯邦最高法院的建制基礎。

在初期,聯邦最高法院下設五個民事庭和四個刑事庭,其 本部駐地始終位於卡爾斯魯厄。作為其前身機關,設立在原英國佔領區科隆的「英佔區最高法院」於1950年9月底解散。為維繫「西柏林與聯邦德國的歷史紐帶」,聯邦最高法院第五刑事庭自1952年1月1日設立起便駐柏林,後於1997年根據聯邦司法部長頒布的命令遷於萊比錫。

德國統一後,當局曾計劃將聯邦最高法院本部由卡爾斯魯厄遷入萊比錫帝國法院大樓,但因法官群體反對及其他各種政治因素而未果。

根據1992年聯邦制委員會建議(該建議後被聯邦議院決議「知悉」),僅第五刑事庭遷至萊比錫。2002年8月22日,原駐柏林的聯邦行政法院入駐帝國法院大樓。聯邦制委員會還建議,聯邦最高法院每新增設一個民事庭,即應有一個刑事庭遷往萊比錫,入駐當地的薩克別墅,此即「滑動條款」(Rutschklausel)。2003—2004年及2009—2010年臨時設立「輔助法庭」(Hilfssenate)期間,當局以法庭屬臨時性為由未適用該條款,引發薩克森州司法部長在2017年對此的公開批評。

2018年11月,德國聯邦議院預算委員會鑑於聯邦最高法院的工作負荷日益加重,批准增設一個常設民事庭和刑事庭。2019年與2020年,第十三民事庭(駐卡爾斯魯厄)與第六刑事庭(駐萊比錫)相繼設立。儘管存在初期場地顧慮,第六刑事庭仍依「滑動條款」與第五刑事庭共同入駐萊比錫薩克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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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

聯邦最高法院的審判程序由該院全體會議通過的《聯邦最高法院議事規則》予以規範(《法院組織法》第140條)。

審判組織

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按專業領域分屬不同的審判庭,各庭由一名庭長及六至八名法官組成。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39條第1款規定,具體案件的裁判由庭長與四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稱為「庭審組」)作出,故各審判庭原則上以五人合議制運作。 審判庭數量由聯邦司法部長依《法院組織法》第130條確定,自建院以來已多次調整。1990至2019年間共設十二個民事庭(以羅馬數字編號)和五個刑事庭(以阿拉伯數字編號);2019年與2020年各增設一個審判庭後,現設十三個民事庭和六個刑事庭。

臨時審判庭

聯邦最高法院曾在2003年至2004年曾設第九之一民事庭作為第九民事庭的臨時輔助機構,並在2009年至2010年設第十之一民事庭臨時分擔第十民事庭工作。而在2021年8月1日,為專門審理「柴油發動機案件」增設第六之一民事庭作為臨時審判庭。

專門審判庭

聯邦最高法院另設有八個專門審判庭,其中六個涉及法律職業紀律案件,包括:

  • 聯邦職務法庭(管轄法官及聯邦審計署成員的職務行為案件)
  • 公證人員事務庭
  • 律師事務庭
  • 專利律師事務庭
  • 會計事務庭
  • 稅務師及稅務代理人事務庭

其餘兩個專門審判庭為卡特爾庭和農業事務庭。

由於專門審判庭法官僅需不定期開展工作,因此其是由民事庭或刑事庭的法官兼任。

除卡特爾庭與普通審判庭同樣採用五名職業法官合議制外,其他專門庭均採用三名職業法官與兩名相關行業陪審法官組成的特別合議制;聯邦職務法庭的陪審法官可由涉案法官所屬法院的法官擔任。

偵查法官

與其他刑事法院相同,聯邦最高法院設專職偵查法官處理聯邦總檢察長提出的偵查措施申請(如搜查、扣押、逮捕令等),其人數由聯邦司法部長確定(《法院組織法》第130條)。此職位亦由刑事庭或民事庭法官兼任。2016年前長期配置六名定額偵查法官,僅以少量工作時間處理此類事務;2017年起改革為兩名專職偵查法官(主要負責)加四名候補法官的配置。對偵查法官裁決的申訴(《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5款),由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庭以三人特別合議庭(《法院組織法》第139條第2款)審理,此系「有限移審效應」的體現。

案件管轄

聯邦最高法院對各類案件的分配由《審判業務分配方案》(Geschäftsverteilungsplan)加以規定。根據法官法定原則,聯邦最高法院受理案件前,即須依據抽象、普遍的標準預先確定具體由哪個審判庭及其組成人員負責審理,以避免人為操縱。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30條,聯邦最高法院設立民事審判庭和刑事審判庭,二者缺一不可。該法第130條第1款第2句同時規定,各審判庭的具體數量由聯邦司法部長確定。除民事和刑事審判庭外,還設有大合議庭、法律規定的專門審判庭以及職業紀律和職務案件審判庭。

聯邦最高法院《案件分配計劃》對審判庭的管轄權作出如下劃分:

  • 民事案件:根據所涉法律領域確定管轄
  • 刑事案件:原則上由原審法院作出被上訴裁決的對應審判庭管轄

此外,第一、第三和第四刑事審判庭還承擔特定的專門管轄任務。

現行2019年版《審判業務分配方案》的管轄劃分如下:

刑事審判庭

更多資訊 審判庭, 職責範圍 ...

民事審判庭

更多資訊 審判庭, 職責範圍 ...

其他審判庭

更多資訊 審判庭, 職責範圍 ...

歷史沿革

自聯邦最高法院成立以來,各審判庭的管轄權範圍歷經多次調整,以適應特定法律領域的重大變化,並平衡各庭的工作負荷。這種調整尤其體現在1990年後五個刑事審判庭對高等地方法院轄區的管轄權分配上:

兩德統一前,第五刑事審判庭駐地位於西柏林,但同時始終管轄其他西德高等地方法院轄區。隨着德國統一,該審判庭遷至萊比錫,但至今仍保留對柏林州的管轄權。

統一後的最初幾年,新聯邦州仍保留原東德的地區法院體系。每個刑事審判庭分別管轄五個新聯邦州之一的地區法院案件(梅克倫堡-前波美拉尼亞州歸第一刑事庭,圖林根州歸第二刑事庭,薩克森州歸第三刑事庭,薩克森-安哈爾特州歸第四刑事庭,勃蘭登堡州歸第五刑事庭)。直到1993年和1994年,才相繼設立了耶拿、瑙姆堡、羅斯托克、勃蘭登堡和德累斯頓高等地方法院。

統一後,仍有個別高等地方法院的管轄權被調整至其他刑事審判庭,如1991年,奧爾登堡高等地方法院從第五刑事庭調整至第三刑事庭;1993年,新設立的羅斯托克高等地方法院從第一刑事庭調整至第四刑事庭等。

隨着聯邦最高法院第六刑事審判庭於2020年2月重新設立,以下高等地方法院轄區被劃歸該庭管轄:班貝格和紐倫堡(原屬第一刑事庭)、羅斯托克(原屬第二刑事庭)、策勒(原屬第三刑事庭)、瑙姆堡(原屬第四刑事庭)以及勃蘭登堡和不倫瑞克(原屬第五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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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庭工作流程

當案件根據《審判業務分配方案》被劃歸相應審判庭處理後,該審判庭將依據《法院組織法》第21g條在司法年度開始前制定的《審判業務分配方案》,確定具體承辦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承辦法官(即負責卷宗審查與案件準備工作的法官)。審判庭庭長原則上不擔任承辦法官,但須在報告法官之外對所有分配至本庭的案件材料進行覆核(「四眼原則」,即雙重審查機制)。

審判庭定期召開案件評議會。民事案件的評議通常以各承辦法官撰寫的「意見書」(包含法律意見和裁判建議)為基礎。刑事案件中,由各承辦法官在評議會上口頭總結其承辦的案件,並指出相關的法律問題,隨後全體成員共同進行案件討論。在特定條件下,審判庭可依據討論結果作出書面裁定,無需開庭審理。若需開庭審理,原則上應公開進行。

上訴案件的庭審採用法官與訴訟參與人對話形式,重點審查原判決是否存在法律錯誤。隨後的判決評議階段如合議庭成員間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五位法官通過投票表決(各享有一票表決權)形成最終裁判結果,並以判決形式宣告。

案件類型管轄權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33條和第135條,聯邦最高法院主要作為上訴法院行使職權。此外,在民事案件中,聯邦最高法院還負責處理越級上訴(Sprungrevision)、法律抗告(Rechtsbeschwerde)和越級法律抗告(Sprungrechtsbeschwerde);在刑事案件中,聯邦最高法院還負責審理針對高級地方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抗告,以及對聯邦最高法院調查法官作出的決定提出的抗告。根據據其他法律中的特別規定,其他特別法律規定亦賦予聯邦最高法院特定案件的管轄權。

大審判庭制度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32條第1款,聯邦最高法院設立民事大審判庭和刑事大審判庭,二者合成聯合大審判庭。依同條第5款,民事大法庭由院長及各民事審判庭中的一位法官組成,刑事大法庭則由院長及各刑事審判庭中的兩位法官組成。大審判庭的成員由審判庭庭長會議指定(《法院組織法》第132條第6款);各審判庭庭長通常也擔任該審判庭在大審判庭中的代表。

當某一審判庭在法律問題上擬偏離另一審判庭的既有判例,而後者在被徵詢後堅持其立場時,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32條第2和第3款,該問題須提交大法庭裁決。根據第138條第1款,大法庭對該法律問題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

  • 若為兩個民事審判庭之間的分歧,由民事大審判庭裁定;
  • 若為兩個刑事審判庭之間的分歧,由刑事大審判庭裁定;
  • 若為民事審判庭與刑事審判庭之間的分歧,則由聯合大審判庭作出裁決。

此外,若某一審判庭認為某一法律問題具有重大意義,並且出於法律發展或統一司法判例的需要,也可以主動將該問題提交大審判庭裁決(《法院組織法》第132條第4款)。其實體裁判須遵守大審判庭對法律問題的裁定(《法院組織法》第138條第1款第3句)。由於不涉及事實審理,大審判庭可不經公開庭審即作出書面決定(《法院組織法》第138條第1款第2句)。在刑事案件中,大審判庭須聽取聯邦總檢察長的意見,聽取可在評議過程中進行(《法院組織法》第138條第2款)。

在意見不一致的情形下,最終的裁決結果通過表決方式形成,每位法官擁有一票;如出現票數相同的情形,由院長的決定性投票(《法院組織法》第132條第6款第3句)。

與其他法院的關係

聯邦最高法院作為普通法院體系中的最高法院,其地位處於各州初級法院、地方法院和地方高等法院之上,其裁判一經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通常不可再循上訴程序進行覆審。

儘管如此,如同其他公權力行為一樣,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判依然可以作為聯邦憲法法院的憲法訴訟審查對象。不過,憲法訴訟並不是對憲法法院的裁判作出全面性審查,而僅依《基本法》審查其是否侵犯基本權利。

若當事人認為聯邦最高法院的裁判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並且在窮盡國內法律救濟手段(尤其是循憲法訴訟救濟未果)的情況下,可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就歐洲人權法院作出的裁判在德國的法律拘束力,目前學界和實務界仍無統一意見。

聯邦最高法院與其他聯邦最高專業法院(如聯邦最高行政法院、聯邦最高勞動法院)之間地位平等,並無從屬關係,因此彼此之間也不得推翻或者否定對方的法律見解。若聯邦最高法院與其他聯邦最高專業法院之間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分歧,依照《基本法》第95條第3款,須由聯邦最高法院聯合審判庭(Gemeinsamer Senat der obersten Gerichtshöfe des Bundes)處理所爭議的法律問題。

當聯邦最高法院適用歐盟法,但同時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尚無歐洲法院的判例,作為終審法院,聯邦最高法院有義務根據《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267條,通過先決問題程序(Vorabentscheidungsverfahren)向歐洲法院提出詢問。而歐洲法院對此做出的答覆對聯邦最高法院具法律拘束力,其後的判決必須以此為依據。

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在奧地利法學界也具有重要影響,特別是在商法領域。奧地利自1938年沿用德國《商法典》,即便自2007年1月1日起後者更名為《企業法典》並經大幅修訂,但在眾多領域中仍與德國《商法典》保持高度一致,奧地利法院在解釋相關法律時,常借鑑聯邦法院的法律意見

人員

聯邦最高法院的人員除了法官外,還包括公務員、按合同僱傭的員工和助理。

院長

院長是聯邦最高法院的首長,其職位依《法院組織法》第124條設立。同時,院長也是聯邦最高法院全體員工的上級主管。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21a條,院長為聯邦最高法院主席團的當然主席。主席團中除主席外,還有十位經選舉產生的法官擔任主席團成員。主席團的主要任務是決定各審判庭的人員構成及審判業務分配。

在通常情況下,院長不直接參與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的審判,但其擔任卡特爾庭成員。此外,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32條第6款第3句,院長擔任聯合大審判庭庭長,若審判庭中出現票數相同的情形,須由院長投下決定性一票。

根據《聯邦律師條例》第106條第2款,院長依法擔任律師事務審判庭庭長。

自2014年7月1日起,由貝蒂娜·林佩格出任第九任聯邦法院院長,她也是該職位的首位女性任職者。

更多資訊 姓名, 任期開始時間 ...

副院長

副院長是院長的常任代表,在院長缺席時代為履行其職責。同時,副院長擔任某一審判庭庭長。

在1968年之前,副院長職位並非獨立設置。在此之前,根據《聯邦最高法院業務規則》第5條(Geschäftsordnung des Bundesgerichtshofs),由任職時間最長的審判庭庭長作為院長的常設代表。

此後,該職位被正式設立為獨立職務。

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間,副院長職位一度空缺。自那以後,于爾根·埃倫貝格(Jürgen Ellenberger)擔任聯邦最高法院副院長。

法官與審判庭庭長

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因其所承擔的職責而肩負着特殊的責任。對法官的選任足以對德國的司法判例實踐產生顯著影響。因此,法官的選任由一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法院組織法》第125條第1款),該委員會由各聯邦州的司法部長和聯邦議院選出的十六名成員組成。根據《法官選任法》第10條,候選人可以由聯邦司法部長或法官遴選委員會成員提名。

只有擁有德國國籍且已年滿35周歲者,方可被選為聯邦法院法官(《法院組織法》第125條第2款)。聯邦最高法院的院務委員會會對被提名人選的個人品行與專業能力發表意見,但此意見對法官遴選委員會不具有約束力。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以獲得多數票者當選(《法官選任法》第12條)。當選後,法官由聯邦總統任命。

聯邦法院的法官原則上為專職、編制內的職業法官。僅在某些專業審判庭(如涉及律師、註冊稅務師、專利律師等的法規範領域)作出裁判時,會由三名職業法官與兩名來自相應職業領域的名譽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

聯邦最高法院的職業法官作為聯邦高級法院的法官,通常隸屬R6薪酬等級,而擔任審判庭庭長者則為R8等級。此外,所有人都享有一項聯邦補貼。截至目前,聯邦法院共有129名法官和庭長法官。

這些法官依據《基本法》第97條第1款獨立履職,且根據第97條第2款第2句,這些法官皆為終身任職,因此除非存在重大違紀行為,否則其不得在退休前被免職。如需對法官進行紀律處分,乃至將其免職,則由聯邦最高法院內部設立的聯邦職務法庭,依據《德國法官法》第62條作出最終裁決。

助理

聯邦最高法院常年聘請約五十位助理(官方稱為「科研輔助人員」)。助理必須具有擔任法官的資格,通常為初等法院、地方法院、地方高等法院或者聯邦專利法院的法官或者是檢察官借調至聯邦最高法院參與工作。其主要任務是協助法官開展文獻檢索、撰寫意見書和裁判文書草稿等工作。通常,每個民事審判庭分配三名助理,每個刑事審判庭分配兩名助理。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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