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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權力決議
美国法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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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權力決議(英語:War Powers Resolution;美國法典第50卷1541–1548頁[1]),又名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Act)、1973年戰爭權力決議(War Powers Resolution of 1973),是1973年11月頒布的一部法律,旨在用國會的力量約束美國總統對外發動戰爭的權力,該法由聯合決議通過。法律規定總統在發動戰爭前必須通知國會,在國會同意「以書面形式授權宣戰」或者「國家面臨緊急狀況,例如美國領土,財產或其軍隊遭受攻擊」的情況下,由總統發起軍事行動。
戰爭權力決議規定總統在派出軍隊前的48小時內必須通知國會,未經過國會授權或者宣戰的軍事行動不得在當地停留超過60天,到期後於30天內撤離。決議案一開始從國會交到尼克遜總統手中後,尼克遜使用否決權予以否決,但隨後由參議院和眾議院投票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推翻總統的決定,成為法律。
有人認定1999年北約轟炸南斯拉夫期間克林頓總統曾違反戰爭權力決議,但並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也拒絕接受上訴。[2]
2011年3月,美軍介入利比亞內戰。有議員指責時任總統奧巴馬未尋求國會批准,違反了《戰爭權力決議》。白宮回應稱,美軍在利比亞行動內容有限、為間歇行動,主要從事燃油補給、情報搜集等輔助工作,並不符合《戰爭權力決議》中對敵對行動的定義。[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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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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