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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機主義
不在乎規則的利己主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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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機主義或機會主義(英語:Opportunism)是一種有意識的策略或是行為,通過利用形勢來自利肥己——常常不關心規則,不關心他人的處境。投機主義者的行為是以自利為主要驅動力的。該詞可以描述人類個體或生物、群體、組織、風格、行為或傾向。
定義
投機主義是有意識的策略或行為,利用形勢來自利肥己。[1]雖然人類投機主義常常帶有強烈的負面(貶義)道德指代(相對於生物投機主義,這是科學描述的中性詞),除了損人利己以外,它也可以指代更加中性的,即當條件允許,或是靈活適應環境來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某些方面與定義相反)。投機主義有時被定義為利用他人的錯誤和缺點來行事:通過對手的錯誤、弱點或失策來賺得自己的好處[2]。
投機主義在某些方面是混淆的,即定義商人發現或追求機會[3]。這些商人是被自己不喜歡某些觀點所驅動的,而非利用形勢或他人的錯誤。據此,「投機主義」也可以是「企業精神」的委婉語。
從現實主義或實用主義的觀點來看,有一種「較弱」的投機主義形式。為了使某些事情可以繼續下去,或是成功地解決某些問題,之前所達成的協定被妥協或修正——它的辯護是與之相反的決定會更加糟糕。
在選擇或抓住機會時,人類投機主義最可能出現的情形是:
- 人們可以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代價最小化
- 對行為的相關外部和內部控制缺失
- 人們被迫選擇或行動
對投機主義的批判稱當前信仰或準則遭到試探或是被挑戰。
人類投機主義不應該與「抓住機會」相混淆,例如「當機會出現時抓住它」。投機主義指代對機會的特定反應,常常出於自私自利,不顧相關(道德)準則,或是違反先前達成的協定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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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源
在十九世紀早期,「投機主義」作為名詞或形容詞已經在歐洲幾種語言中出現並使用,但是最初很少指代政治。英語單詞「opportunism」可能是從意大利語「opportunismo」搬過來的。十九世紀意大利政治中,該詞意思是「剝削當前局勢或為自己或自己的群體獲得既得利益」。然而,對應英語詞也可能是從法語詞抄過來的,後者特指投機共和黨人,因為該詞在十九世紀七十年代早期第一次進入英語界[5]。
在拉丁語中,opportunus意為機會或好事情(opportunitas = 機會);本身就是ob portus(朝向港口/入口) 或 oppositum portus(面向港口/入口)的縮略語。
道德
作為人類行為的一種風格,投機主義暗指不正直,或在做某事上一反常態(前後矛盾)。潛在的含義是行為前後矛盾暴露了肆無忌憚地追逐私利的本質。因此,投機主義包涵了對一些正常價值準則的妥協。然而,「合理的自利」和「可恥的(或反社會的)自私自利」有時難以區分;對其定義可能源自個人觀點,或是立場[6]。
有的人認為投機主義是正當合理的選擇,是兩害取其輕的辦法。因此,英國保守黨人斯坦利·鮑德溫就曾說過:[7]
“ | 我寧肯成為投機主義者而隨波逐流,也不願將準則綁在脖子上沉底。 | ” |
——斯坦利·鮑德溫[8] |
生命可以被視為面對「無盡的機會」,而人們對此的回應形式定義了他或她是誰。可以說,這可以被視為努力實現或是表達某種準則。然而,投機主義所暗含的道德矛盾涉及了自身利益與他人利益之間的「衝突」,或是遵守原則: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或是做「正確的事情」。因此,實際上投機主義指代某人面對機會的自利行為,與(更加普世的)準則、法律、規範或價值相「衝突」或「相悖」的單方面行動。
這種自私自利行為引發衝突,常常暗指在利用機會上傾向於 過分 或 不正當,這種推論意味着品質上的缺失或是有失得體。因此,「投機主義」一詞常常是貶義的,與道德敗壞相聯繫,或是某種行為以犧牲更廣大利益為代價來為自己或自己的群體尋求既得利益。道德家們很討厭投機主義,因為投機主義違反了道德準則。
對於局外人來說,理解哪些行為是(或不是)「投機的」不容易,因為局外人不知曉整個故事、全部要素、或背後的真實動機。外表所呈現的可能與真實的動機截然相反。
人類行為
在人類行為中,投機主義涉及人們所做的事情和當面對挑戰和機會時的基本準則。當機會出現時,投機主義者會為自身利益服務,將他人利益拋之腦後,違背「之前既定」原則和其它「更高優先級」項目。因此,投機行為通常被認為至少是可疑的、曖昧的,至多是不可接受的、完全不合法的。如果這種對機會自私地追逐公然地反社會(包括踐踏他人的需求、要求和利益),這種投機主義被認為是不健康的,紊亂的,或品格缺失的。然而,有的行為也會被學者認定是「投機性」的,即便沒有具體的道德尺度或暗指出現(即一種簡單的自利行為)。
社會學和心理學都將人類投機行為與賭博行為相聯繫,它的中心是人們是如何回應風險和機會的,動機和組織文化是什麼。風險和機會都扮演了角色。在投機行為上,某人或群體必須:
- 雖然承擔風險是某人或組織所堅持的原則,但如果這樣做會減少影響、支持、利益或受歡迎度,就拒絕冒風險。
- 雖然冒風險與準則相悖,但冒風險可以獲得/維持影響、支持、利益或受歡迎度,就冒風險。
- 雖然與準則相悖,但追逐機會可以增加影響、支持、利益或受歡迎度,就追逐機會。
- 雖然追逐機會符合準則,但這可能會減弱影響、支持、利益或受歡迎度,就拒絕追逐機會。
因此,投機主義為個人私利剝削形勢,既可以瘋狂行動,也可以毫不作為(即應該有所作為的時候)。有這種行為傾向性必須在人格品質上有所缺失,例如沒有正直感、道德感、個人見地或自覺意識,缺乏個人靈敏度或平衡感。投機行為也依賴于衡量不同後果的準確程度。強烈的感情和欲望也會扮演積極角色,以及個人、群體或組織的寬容程度。這些因素影響着「如何劃線」的合理性,控制個人的行為,維持一貫性。也有很多是受信仰的影響,以及組織道德感的左右。
無論投機主義的動機如何,基本元素總是自私。從心理學上來講,投機主義總是要求個人做出自己的選擇,為自己的私利服務。從表面上來看,它的形式可以是自我鼓勵、內心方向、創造性、行為自由;從主觀上來講,當機會到來時,投機主義者必須對此有所認識並做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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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品和信仰會因特定的環境而受到改變。對於投機行為來說不但需要慫恿性的環境來鼓勵它們,而且出於某種原因難以維持行為的持續性,或對行為的普通束縛缺失了。對此,投機行為看似不會受到負面影響,或是至少在短期內不會受到懲罰,而參與投機的獲益相對巨大。這裏給出了八大條件:
- 權勢:根據阿克頓男爵的著名格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如果某人或組織在某種環境下擁有巨大權勢,那就很容易做出投機行為,而不被挑戰、批評或是接受檢查。換句話來說,對行為缺乏相應的控制很容易醞釀投機主義[9]。如果對無原則的行為只是略微懲戒的話,就會製造投機行為高發的環境,如果人們的位置相對懸殊(如權勢、財富、身份、力量等),就會出現恃強凌弱、以大欺小的事情。
- 利益:投機行為的尺度與對利益或收益的期望有關,看前者是否能勝過損失和懲罰。如果形勢允許某人為自己獲利,將成本、責任、損失推卸給他人,投機主義就會被醞釀。這也可以被認為是不公平競爭。
- 境遇:投機行為的傾向受到「生活境遇」的普遍影響。如果人們自己的立場堅固、安全,那就很容易成為投機主義者——因為這樣不會出現損失和失敗,即便是有也很容易得到修復和補償。相反,如果某人的處境十分不穩定,那麼他就「無所顧忌」地追逐「一切」可能的機會。投機行為可以「自我強化」:如果投機主義泛濫,那麼拒絕投機行為就意味着會被競爭者佔便宜,那麼人麼就會被迫投機。
- 資源:如果井噴出現(大量資源或市場出現),容易獲取,那麼人們就會「有什麼拿什麼」,將他人拋之腦後,認為如果自己不抓住機會,就成別人的了(如果他們抓住機會,就會對自己不利)。例子有淘金熱、公有地悲劇。此時,投機行為被醞釀,特別是管控資源如何被分配的規則缺失,或是所有者不清,或者合理用法無法規範[10]。
- 資訊:如果對境遇或活動缺乏缺乏相關資訊、知識或意識,使得人們難以分辨行為的後果,就會醞釀投機主義。這可能源於故意封鎖消息。自利行為也會接踵而至,因為無法知曉對他人利益所造成的後果,或是缺乏共同道德。如果形勢里缺乏共同準則,或是不知道如何應用相關法規,或是所有事情都是混亂不定,那麼就為投機行為創造了良好條件[11]。
- 競爭:如果出現嚴重的衝突、爭競或是戰爭[12],那麼人們就會拼命求存、求勝、求助、求自保,無視規則、理念或是信仰。日常法規和「遊戲規則」都被破壞,為投機者創造機會。
- 知曉:如果人們知道行為的後果,就對投機行為持褒貶態度;如果他們知道得更多,就不大會去投機。投機主義之所以會出現是因為人們不知道結果是怎樣的。對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缺陷的「認知」會起到很大作用。
- 成功:如果有強烈欲望想要受到歡迎、施加影響、或是成功獲利,就會醞釀投機主義。這種動機可以使人「不擇手段」地行事,甚至是「挖牆腳」,違背相關原則。如果人們出於某些原因「拼盡一切來獲取成功」,就很容易採取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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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機行為也會受到組織環境的強烈影響。
- 控制:一些組織會有一系列行為規範,使得投機行為難以施行,以為內組織政策規範清晰,對投機行為進行即時懲罰。其它組織可能結構鬆散,對相關行為缺乏控制,幾乎無法避免投機主義。
- 理智:組織是否有明確的活動準則影響很大(關於目標和手段定義明了,可被理解)。缺乏這樣的基本準則時,組織會發現自己不得不持續為投機錯誤和派系錯誤做出更正。
- 規範與價值:某些組織認定的「投機」行為對於他人來說可能很平常、完全可以容忍。有的組織將行為期望明確說明,並用正式規章告知眾人。有時,它們只是暗示或是非正式的——可能是正式規則難以制定、執行、或是成員彼此默認。
- 尺度:普遍來說,組織越大成員越多,投機行為就越容易出現。因為組織越大,成員所能被管控的行為就越困難,成員就越容易形成既得利益群體,偏離組織的既定目標[13]。
- 目的:投機主義的定奪很大程度上取決與組織的自身性質和目標,或是領導的正直性和力度。例如,某個組織將其建立在剝削機會和冒風險之上,那麼無論大小如何,都會醞釀投機行為。再如,某個組織的目標是建立在保守的活動或信仰系統上,那麼就不大會招惹投機主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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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用法
就職業道德而言,投機主義在定義職業正直感上扮演着重要角色[14]。就提供服務而言,職業人士就如何提供服務有自主的判斷力(選擇或是迴旋餘地)。就如何處理問題上,職業人士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做出自己的判斷、解釋、決定——無需使用成文規定。這樣的情形可以被投機主義者利用,違背普遍接受的職業道德。結果是,為了維護職業道德,有必要明確寫出「指導準則」來定義可以被接受的行為,或是分配角色,讓組織中不同的人士來相互監督(以維護誠信)。
智力投機主義一詞指代出於自私自利的動機在智力上投機,違背相關原則——通常指對人類知識的自利傾向,常常包含了職業創作或思想散佈者,後者將所有的時間用於思想創新。這種智力投機主義現象常常與功名利祿相聯繫。當人類知識成為可以在市場上交換的商品時,各種投機行為四起,例如盜取、剽竊、或是抄襲資訊,違反了相關準則、或是曖昧的、有嫌疑的。
智力投機主義「改編」他們的知識想法,以「適應潮流」、「適應環境」、「賣得好」——而背後的動機是獲取個人受歡迎度/支持、獲得個人成就、得到特權或是身份、勸說他人、討好他人、獲得金錢。通着這需要一定程度上的知識靈活性、敏捷性或說服能力。
性投機主義常常是自私地追逐性機會來肥己,常常與負面道德相關,如在性目的上「占他人便宜」、「利用某人」或是「吃豆腐」。性投機主義常常被定義為利用性喜好來滿足私慾,與性活動「毫無關係」,在性上投機來達到不同的目的,例如獲得晉升、抬高身價、或是獲得金錢[15]。這種行為可能被接受或容忍,但也可能被批評,因為對方沒有受到真正的關心(這與真實的兩性之間的愛情相悖)。
性投機主義在性滿足上沒有考慮到對方的感受、期望、動機、利益或準則,與合理的行為準則相衝突,可能暗含詭計或謊言(例如,故意對性純潔進行剝削)。在這種情況下,性投機主義者可以被認為是缺乏性/人格正直感。從臨床或科學概念來講,性投機主義乾脆被稱為明顯的性濫交或是有明顯的一夜情傾向,無論動機是什麼。
在進化論中,「進化機會主義」指代某種物種的特定歷史發展過程。該物種的行為、身體部分通過長期進化形成某種與眾不同的功能來幫助它存活[16]。因此,在新的進化階段,從前的行為、習俗或物理形態可以適應新的機會,扮演新的角色。這樣,通過利用生物在之前所不具備的「新」優勢來適應環境,雖然「原本」的功能已經不再被使用。
在生物學中,機會主義「組織」通常被定義為某一物種可以在不同的環境中生存繁衍、通過不同的食物來維持生命、可以迅速利用環境,因為這種生物十分靈活。例如,這種生物可以延遲繁殖、保持休眠,知道條件允許是再次生長繁衍。在生物環境中,機會行為被進化生物學、生態學、流行病學、病理學所廣泛研究,採取客觀而不是道德或是批判性態度。
在微生物學中,機會主義指代普通非致病菌在某種環境下的反應類似致病菌。機會「微組織」(例如細菌、病毒、真菌、原生生物)入侵宿主時,導致宿主發生感染,但是只有宿主的自然防禦、抵抗力或免疫系統低下時才會發生感染。在宏觀生物學中,生物組織的機會主義行為通常意味着它可以抓住或是利用「不同的」機會來生存或是生長。如果有一機會或是需求出現,生物組織可以「即興」回復,利用各種可用的資源,甚至這「並非最佳」辦法來反應。
「投機主義」一詞常被用在政治和政治科學當中,或是某些運動的活躍分子那裏。政治哲學家尼古拉·馬基雅維利在《君主論》常常被認為是典型的投機主義。政治投機主義可以用多種形式來解釋,但通常有以下一種或幾種表現:
- 一種政治風格,不惜任何代價來增加自己的政治影響力,或是一種政治風格,用盡一切機會來增加政治影響力;
- 對曾經重要的政治原則事實上放棄或是妥協,以便增進自己的政治權力或影響力;
- 一種思潮,或是政治傾向,試圖利用政治資本來獲取更多影響、聲望、支持,而不是真正宣揚原則,增進公眾的政治理解。
一般來說,投機主義政治行為被批為目光短淺或是缺乏遠見[17]。大多數政客都至少在某些方面是「投機主義」的(利用政治投機主義來獲得優勢,獲取主動性),但是,在「抓住政治機會」和「政治原則」的關係上爭議頗多。「政治投機主義」常常被用為貶義詞,主要是由於它與「放棄」原則或是與目標相妥協有關係[18]。政治正直感常常要求綜合原則與靈活性來在道德上站得穩。政治投機主義的主要來源有四種:尾巴主義、民粹主義、風險管理和「手段成為目的」。
目前,還沒有達成統一的、科學的經濟投機主義理論定義;文獻通常只研究具體案例和環境。市場貿易供給沒有自己的普世道德,除了合同法和完成貿易的基本行為要求,而與此同時,法律定義精確,難以控制所有交易和解釋(或是暗示)的細節。由於經濟投機主義必須參照某些相關準則或原則,爭議的焦點就在於原則或準則是什麼,導致基本定義困難[19]。
市場貿易與很多道德準則、宗教或政治系統相關聯,誠然,自由市場的支持者聲稱這就是後者的好處之所在:人們可以選擇自己的價值,在基本法律框架內根據意願做買賣[20]。人們如果不期望從中得利,就不會交易;而他們之所以交易通常暗指對交易方基本原則的尊重。無論怎樣,貿易活動的獲益(或損失)雖然合法,但是依然可能被指責為「不公平」,這與之前的理解相反,因此「經濟投機主義」在不同的場景內就出現了[21]。在此,在追求經濟私利時,相關的貿易責任(或民事責任)通常沒有被(完全)滿足。貪婪常常被指責為經濟投機主義的主要動機[22]。
格倫·R·帕克[23]聲稱「經濟」投機主義最常討論的例子有5個:
- 逆向選擇
- 道德腐蝕
- 長期剝削,競爭者或獲利人對自私的行為不負責任
- 違例(在合同中),某項協定、承諾、意願或理解沒有得到完全滿足,原因是自私,因為存在「逃避責任」的可能或被相關動機驅使所致[24]
- 推卸,包括某種程度的疏忽、或逃避先前所承諾的或默許的責任
在交易成本中,投機主義意味着用自私、詭詐的方式,包涵某種程度的欺騙和道德缺失。這可能包涵故意的藏匿或歪曲重要的商業資訊、逃避(比約定的做的少)、未能滿足正式或非正式的承諾或責任。在法律和懲戒缺失的交易活動中常常出現,投機者可以採取相應的態度來對結果造成巨大影響。然而,其它人[25]認為這不過是經濟投機主義的狹義解釋,因為經濟單位會用更多的方式來獲取私利,甚至鑽法律的空子[26]。
在博弈論中,投機主義的選着將利他主義和自我利益置於相悖的境地,將不同的公共與分支利益用來服務自己。如果在博弈中,某些角色處於不利的境地,那麼它會利用各種機會、占別人的好處來改善自己的境遇——但前提是角色的競爭與合作在不同的層面上。兩個經典的案例是投機主義常常捲入搭便車問題和囚徒困境[27]。在博弈論中,保羅·西布賴特將投機主義定義為「用他人的成果獲利,自己什麼都不做」[28]。例如,博弈論可以模擬資訊不對等,人們對相關資訊的知曉不一樣,「知道」的人比「不知道」的人獲得了更的好處。
從博弈論的角度來看,投機主義是個「問題」,如果追逐私利——會導致與他人利益「相衝突」——對某些角色或絕大多數人產生「不希望的、不想要的」結果。然而,理論也現實投機行為會無意中彼此服務,共同出力(例如,當他們衝向機會時,投機角色也會為其它角色創造機會,見帕累托最優)。在博弈論中,投機主義「不是」被定義為「本質」或「必然」的好事或壞事;它兩者皆可。通常,博弈論認為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結果有所不同,應該從客觀的角度來看待問題。
肯尼斯·約瑟夫·阿羅解釋道市場需要信任來運作,但是信任並不會由市場活動自我生成:
“ | 從理性角度來說,值得信賴是有利可圖的。因此我要變得可以被信賴,以便圖利。但是你無法將信任建立在這種基礎之上。如果你的基礎是理性選擇,背後的動機是私利,那麼一旦有利可圖,你就很容易背信棄義。因此,他人是不會信任你的。想要得到信任,社會必須構架在其它動機之上,而不是急功近利的投機主義。[29] | ” |
社會投機主義指代利用社會交往來為私利獲益的行為或動機。由於本質自私,因此暗指參與者在某種社會環境下的責任沒有完全滿足。社會投機主義者參與某些組織、進行合作,不是因為他們想要「貢獻」什麼,為群體給予或分享什麼,或是認為某種本質有意義有價值,而是他想要通過參與活動來為自己賺的好處。結果是投機主義者的參與不過是為其它私利服務的「手段」。但是,當群體的目標和主張與這種投機私利相符合或是沒有衝突的時候,該行為可能會被容忍。該行為也可能會被認為是討厭的、不令人喜歡的、不是可信的或是虔誠的。
無論是自願性還是義務性的群體、集合、協會、組織,或是因為相互信任而合作,可能會為參與者提供相應的資源或關聯:
- 只是因為彼此合作、相處在一起,所以提供和分享;
- 在某種社會環境下有條件地參與活動。
因此,將這些資源或關聯用作私利,使得社會投機主義者滿足加入組織、參與活動的必要條件變得自相矛盾;這裏沒有他們肥己榨取的許可或餘地。有的社會群體歡迎社會投機主義者,因為他們很有用,或是可以在參與的同時被勸說(或是被迫)改變立場。另一些社會群體可能會反對社會投機主義,用嚴格的前提條件來過濾投機主義者,並應用規章來扼制行為。
卡爾·馬克思並沒有單獨提出投機主義理論;他對該詞的應用主要是指一種營私便利的技巧,用來自利肥己,包括某種或其它政治、經濟或知識性詭計。不管怎樣,有的馬克思主義者聲稱馬克思的資本論暗示了投機主義理論的實質。主要觀點是投機主義不是簡單的資本越軌或效率性障礙,而是資本「整合的、必要的」一部分;資本主義市場活動在各個方面「鼓勵」投機活動。常常引述的因素有五種:
- 資本主義社會常常重整人類合作的結構,因此,更多的人生產着自己所不需要的東西,或是生產多餘自己需要的剩餘品,讓他人來佔有自己的利益。這導致了社會異化,製造了獨有的驅動結構。它鼓勵無法滿足別人的需求,除非是以私利貿易的形式出現[30]。
- 雖然人們必須通過協作來生存,但是他們所做的十分自相矛盾,包括「人格面具」,因為每個人、公司、社會階層都為金錢、權利和聲望彼此持續競爭。他們有不同的利益,在發現自己能擺脫責任時更容易占對方便宜。這種競爭很難成為公平競爭[31]。
- 資本主義社會建立在用不平等交易來對剝削他人勞動的基礎之上。這使得資產所有者控制資產、金錢、信用,讓投資人從勞動者那裏榨取收入,後者不得不出賣勞動力來為生。資產所有者可以獲得更多的資源,遠超出他們所生產的或對社會所貢獻的。佔有資產的收穫越來越多,勞動創造的收穫越來越少[32]。
- 控制所有利益和價值衝突,資本主義國家建立了束縛性的司法系統,但是這種司法系統撕裂了「道德」價值和「經濟」價值,並撕裂了公共和私人界限[33]。形式上,它認定所有公民都是平等自由的,但實際上由於身份、權利、知識、財富的不同而十分不平等,因而喪失自由。資訊不對稱不是簡單的交易問題,而是散佈在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有人利用他人的無知獲利[34]。
- 就人生目的而言,資本主義社會自己是漫無目的的,無定型的,缺乏共同的、協同的道德觀。所有價值觀,例如某種宗教,都可以施加影響,但是所用的準則總是與行為相悖。資本主義使得人類發展處在不受限制的肥己過程當中。它所鼓勵的個性如利己主義和自私,人們試圖「將獲利私有化,將損失社會化」[35]。
這樣,這五個因素導致任何個人或群體都難以將私利與公益真誠地、持久地結合起來,形成道德上的雙重標準[36]反之,它創造出的環境會大量滋生投機主義——甚至「包括」社會主義運動內部。[37][38]。因此,馬克思主義者常常將投機主義定義為將其他利益置於工人階級的利益之上[39]。批評家認為馬克思主義的解釋[誰?]過於狹隘,認為這種投機主義以各種形式出現在「任何」大型群體中,只要有勞動分工、或「任何」形式的工業社會(包括社會主義自己)就會有投機主義——因此,無論辯詞如何——這種行為都是「無法」維持共享的社會道德,因為它創造了大量機會,為競爭者佔有他人好處提供了足夠的條件。
法律投機主義是人類活動的一大領域,指代濫用法律制定的「正當意願」(「法律精神」與法律文字相悖)。更詳細地來說,它指代故意操縱法律配置,違背相關精神,以私利為驅動動機。通常來說,法律投機主義看似是「合法的」:這種行為不一定是「犯罪」(觸犯法律或非法活動),但可以被認為是「道德敗壞的」(「應該被繩之於法」)。法律投機主義的基本效應是違背法律原則,或被公眾認為法治的合法性受到破壞。從另一角度來說,如果人們認為法律體系是武斷的、壓抑的、不相干的,他們就傾向於投機主義,「鑽法律的空子」,而不是正式地「犯法」。
典型的法律投機主義在於當判決對自己有利時認同或接受某種法律應用,當判決對自己不利時反對某種法律應用(或是自利行事會「觸犯」法律)。[40]法律應該為自己服務,而不是相反;或者,「給自己一套法律,給別人另一套法律」。通常來說,法律投機主義之所以產生,是因為法律必須「被解釋」才能得以「應用」,而解釋正式為自己的利益服務。由於操縱法律應用,謀求私利有很多貓膩存在,「普遍」的法律投機主義難以定義(能涵蓋所有案例的定義)。法律投機主義常常包涵一下幾種行為:
- 制定或改變法律,不是為了整個國家,而是為國家內某一特定利益群體。
- 制定或改變法律,主要是為立法人自己獲益[41]。
- 在司法程序的應用和解釋上不是出於公正的目的(服務公義),而是為了獲利、升值、或是打壓對手。
- 剝削法律空擋,用曖昧含糊來獲得私利,或對某些組織牟利。
- 在某些案例中「玩弄」司法、形式或「在犯罪之後」判決:當法律已經被證明是不公正、錯誤、不適應、錯誤時依然使用,或用新頒佈的法案來判老罪。
- 故意在某種法律環境中「修飾」選擇性證據來為自己獲益,在某些場合下並非完全違法。
- 影響司法,用辯護或辭令來混弄聽眾,但實際上與案件無關。
- 「挑選」證據、判決或前例,製造證據來證明立場,為自己牟利。
靈魂投機主義指代剝削精神理念(或是他人的精神,或是與精神權威有關):出於個人獲利,派系利益或是自私動機。通常這裏暗指做些不合準則的事情,雖然看似不具有傷害性或是沒有侵害發生。用另一種話來說,宗教成為獲利的工具,而與它本身的精神目標毫無關係,或是處在宗教地位但是與宗教無關的事物。
如果某一宗教領袖獲得對信仰宗教者「身體和心靈」上的影響,並「介入」信教者最私密、最深層次的內心世界,就可以獲得極大的影響力。這種影響力可以為私利服務,利用機會來為宗教領袖的地位或是社會上的支持者服務。這可以被認為是與宗教信仰無關的事情,或是對他人精神權益的不尊重。「虔誠」的人被佔了便宜,包涵了詭計、曖昧、自私的動機。
「靈魂投機主義」也可是指代散佈抄襲剽竊來的精神信仰,對某種行為進行證明、譴責、或是「說明有意義」,通常暗含了某些派系或詭秘的動機。這中精神信仰雖然可能不會有不良情況出現,但是常常會受到指責或是批評[42]:
- 設計者未能有機地、真摯地或誠心實意地表達實質。
- 未能反應人們的生活,而是以某些方式「人工地加上」。
- 缺乏深層次的準則基礎,而是傾向於「折衷地、為自利而捏造地」。
- 為派系利益服務,而不是對信仰的虔誠。
傳統宗教的支持者,如基督教、伊斯蘭教、印度教、佛教有時抱怨人們(例如新世紀狂徒)出於「功利目的」來尋求精神信仰,是一種「靈魂投機主義」。這種抱怨常常頗受爭議,因為人們認為他們擁有自己的靈魂信仰權利(除非在社會上公開承認自己的信仰,否者他們可能沒有相應的權利,但是他們常常只贊同「正式的」或「外在的」信仰。)
靈魂投機主義常常指代一有機會就改變宗教信仰的人,目的在於用信仰勝過他人、或是勸說他人入教、或是展示信仰的優越性。在這種背景下,靈魂投機主義者可能會參與到各種行為當中,他們自己可能與精神信仰毫無關係,但是目的是向他人展現自己的信仰系統是最優秀的——這可以算為是「購買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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