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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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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196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對少年兒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聯合通知》提出:「今後少年兒童除犯罪情節嚴重的反革命犯、兇殺、放火犯和重大的慣竊犯以及有些年齡較大,犯有強姦幼女罪,情節嚴重,民憤很大的應予判刑外,對一般少年兒童違法犯罪的,不予逮捕判刑,採取收容教養的辦法進行改造。」一般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現代意義的收容教養制度是1960年正式創立的,這時收容教養經常與勞動教養和收容遣送混用。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次從法律上確立了收容教養制度,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歲不予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是該條對於收容教養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適用程序等規定過於原則。
1991年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關於對不滿十四歲的少年犯罪人員收容教養問題的通知》規定:未滿十四歲的人犯有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收容教養。[1]
收容教養的期限為1至3年。收容教養期內重新犯罪不予刑事處罰的,可就新的犯罪行為作出收容教養決定,與原收容教養期限合併執行,但最長不得超過4年。[2]
2020年12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施行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並分別於2021年3月1日和2021年6月1日施行。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和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取消了收容教養制度,由專門矯正教育制度替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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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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