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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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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New Zealand)是指一系列決定新西蘭政治治理的法律與原則的總和,與許多國家不同,新西蘭沒有單一憲法文件。[1][2] 新西蘭憲法是不成文憲法,由書面和非書面的慣例組成,儘管憲法納入了一些書面的文件,但「不成文憲法」仍被廣泛使用。[3][4] 1986年的憲法法令在憲法體系中起中心作用,[3] 其他的還有法令、議會命令、特許狀、法院判決、懷唐伊條約的原則,[1][5]不成文的法律習慣和公約等等。普通法律和憲法性法律在立法技術上沒有差異,[1] 在大多數情況下,新西蘭議會只要通過議會法案就可以進行「憲法改革」更改或廢除憲法要素,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如1993年選舉法規定某些內容只有通過全民公投才可以修改。[1]
新西蘭是一個議會民主制的君主立憲制國家,[1][3]這一政治系統基於西敏制,隨着新西蘭憲法特色的發展,用西敏制描述開始變得不夠恰當。[2] 新西蘭君主是新西蘭的國家元首,由總督代表在新西蘭行使權力,君主也是行政、司法和立法權力的來源,儘管這些權力掌握在民主選舉的新西蘭議會手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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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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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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