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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

刑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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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也稱為終身監禁(英語:Life imprisonment),是指被判刑在一定處所(別名為終身徒刑),而被永久剝奪自由的刑罰制度,是大部分國家地區刑度最重的自由刑,是對自由權的終身剝奪[1]。部分國家沒有無期徒刑,例如葡萄牙。[2]

而一部份的無期徒刑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通過假釋與特赦,使被判決者恢復自由與正常社會生活。

名稱

不同地方對這種自由刑有不同的用詞以及定義,例如,漢字文化圈國家和地區的稱呼是:

國家或地區 漢字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 無期徒刑,終身監禁[註解 1]
 香港 終身監禁
 澳門 沒有終身監禁刑罰, 詳見下文有關澳門部份
 中華民國 無期徒刑
 日本 無期懲役(むきちょうえき)、無期禁錮(むききんこ)
 南韓 無期懲役(무기징역)、終身刑(종신형)
 越南 囚終身(Tù chung thân)
 新加坡 終身監禁、囚終身
 馬來西亞 終身監禁

中國大陸

無期徒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刑法中,共有103處對無期徒刑做出相關規定。

無期徒刑同時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若獲減刑則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七條)法定最高無期徒刑的罪名,則追訴期限為二十年。特殊情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第八十七條第四款)

被判死緩後考驗期滿無故意犯罪的,即自動減為無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五十條)無期徒刑可以減刑,實際執行不少於十三年。若是由死刑緩期執行轉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少於二十五年(第七十八條)。實際執行期限由減刑裁定期計算(第八十條)。刑法七十八條規定了減刑的條件。被判處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假釋。累犯及其他重大暴力犯罪而無期徒刑的則不得假釋(第八十一條)。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第八十三條)。因貪污罪而判處死刑緩期,可由法院同時判處期滿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016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規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該規定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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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早在1967年起,香港已跟隨英國停止執行死刑,所有在當時被判死刑的犯人,都會一律自動由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港督赦免死刑,改為終身監禁。所以實際上,自1967年起,終身監禁就是最高刑罰,1993年正式立法廢除死刑。此後,終身監禁亦為了保障犯人權益而被分為強制性及酌情性,酌情性的囚犯會在宣判時被定下最低服刑期,相等於「有期徒刑」。強制性的囚犯可以根據長期監禁刑罰復檢委員會的準則,每隔5年申請刑期覆核以爭取獲假釋的機會,但普遍還是要服刑至少20年後囚犯才有機會假釋,審核會根據囚犯在獄中的行為表現、是否有悔意、假釋後是否會繼續危害社會或會否導致社會的不安等因素,來確定是否批准假釋,如果不符合,可以將終身監禁囚犯監禁直至其死亡為止,且日後再申請假釋多數會被自動駁回(例如林過雲一案,由於社會普遍反對他假釋外出,故此他將不予假釋,而其後多次申請亦已被自動駁回)。[4]

而香港的另一種刑罰——適用於精神病情不受控人士的無限期醫院令,若針對有罪判決而執行,亦基本上等同終身監禁,並指定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若病情受控,則轉往其他監獄繼續服刑。在假釋條件方面,較一般終身監禁更加嚴苛,原則上必須服刑最少25年(但以往亦有例外)、有監護人(必須是家屬)擔保及6名獄醫同時批准(若病人再次犯案,擔保人及負責醫生將會同時被控以作出虛假宣誓及違反《精神健康(監護)規例》罪行),並須先在精神病院監察2年,方可獲釋;無限期醫院令的判刑涵蓋的罪行是謀殺、誤殺以及嚴重傷人案件。

澳門

澳門早已跟隨前宗主國葡萄牙廢除死刑,《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5]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在澳門,有期徒刑上限一般為二十五年,包括謀殺及叛國等嚴重罪行在內,例外狀況為三十年,如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便因多宗受賄罪而被判監29年。[6]

台灣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無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因為期間無限,所以稱無期。依據第35條,無期徒刑比死刑輕,比有期徒刑拘役罰金重。中華民國刑法對於無期徒刑的其他重要規定有:

  • 第37條(褫奪公權之宣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第51條(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 第63條(老幼處刑之限制):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 第64條: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 第65條(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77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後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第79條(假釋之效力):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中華民國過去曾有許多本刑是唯一死刑的罪名,但大多數已廢止或本刑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而部份本刑原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名,本刑相應修正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沒有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假釋條件在2005年刑法修改之後為至少服刑滿25年才有機會申請假釋,修改之前的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為至少服刑15年。

違憲判決
  • 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經2021年2月15日大法官〈釋字第801號〉宣告違憲,解釋公佈之日起 失其效力。
  • 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者若再犯而遭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需直接服滿25年刑期;經2024年3月15日憲法法庭(原大法官會議)〈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部分違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 失其效力,至2026年3月15日若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的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非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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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在2012年時,有多於159,000名終身監禁者正在服刑,其中有50,000名沒有假釋機會[7]

各地無期徒刑制度

更多資訊 國家/地區, 無期徒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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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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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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