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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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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快速預覽 主要領導, 局長 ...

沿革

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撤銷,由最高人民法院兼管司法行政工作,於1959年增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後,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辦公廳等業務、行政單位逐步恢復。到1983年,設立了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研究室、辦公廳、人事廳、司法行政廳。1991年7月29日,撤銷司法行政廳,其職能由新成立的計劃財務裝備局、技術局行使[1]

2000年8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經中共中央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據此撤銷技術局、計劃財務裝備局、機關事務管理局,設立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1]

職能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發布,其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有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職能是[2]

  1. 負責對人民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和司法科學技術建設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協同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意見,制定有關規範性文件。
  2. 負責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通訊、計算機網絡、辦公現代化、司法鑑定等司法科學技術的規劃、技術標準制定和管理工作。
  3. 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兩庭建設、司法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有關工作。
  4. 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有關行政事務管理,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5. 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含直屬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6. 指導和監督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和機關服務中心的有關工作[2]

目前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主要負責協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人民法院財務、裝備、「兩庭」建設管理政策;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經費、裝備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擬定並組織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指導司法輔助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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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領導

司法行政廳

技術局

計劃財務裝備局

機關事務管理局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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