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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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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快速預覽 主要領導, 主任 ...

沿革

199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並設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1]

1999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第21次會議修訂了該規則[2]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將原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的國家賠償確認工作調整為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200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理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通知》(法發〔2008〕34號)下發[3]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原先設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發布,其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職能是[4]

  1. 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2. 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
  3. 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4]

201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單獨設置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以便進一步保障公民權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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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

目前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負責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5]

歷任領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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