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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英 (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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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2003年-2004年捲入南方都市報案中。
2004年3月5日,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李民英涉嫌受賄案。
2004年3月19日,東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李民英犯受賄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沒收其違法所得的97萬元,上繳國庫。李民英與同案的喻華峰提出上訴。
2004年6月15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有期徒刑六年[1]。
2007年2月12日,李民英提前一年出獄。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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