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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思平

中国政治人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梅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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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思平(1896年—1946年9月14日),原名祖芬思平,以字行,生於浙江省永嘉縣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政府官員,汪精衛政權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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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梅思平從浙江省立第十中學校(今溫州中學)畢業,考入北京大學五四運動爆發後,梅思平為學生運動的參與者之一[a]。畢業後,先後擔任商務印書館編輯、中央大學中央政治學校教授、江蘇省第十區行政督察專員、保安司令、中國國民黨中央法制專門委員會委員等職。

1938年,與汪精衛一起逃到河內。1939年1月16日,在香港的梅思平在路上被數人襲擊打傷頭部。3月21日,汪精衛在河內遇刺。中國國民黨中央明令通緝汪精衛、周佛海、梅思平等人,並開除他們的黨籍、撤銷職務。4月下旬,梅思平與周佛海抵達上海[1]

1940年3月,汪精衛政權的第一屆中央政治委員會成立,梅思平任指定委員。他先後出任工商部實業部內政部部長,浙江省政府主席。

被捕、審判、處決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8月16日,汪偽政權開會商議解散。陳公博等人逃離。梅思平以汪偽「內政部長」身份出面維持南京局勢。9月25日,梅思平將汪偽政府的一切檔案、文件、物品,移交國民政府中央各部代表。9月26日,軍統局人員逮捕梅思平,押解到寧海路25號軍統臨時看守所。不久後,他與陳公博共囚一室。12月上旬,梅思平等被押至軍統局南京辦事處提審。梅思平根據所提問題,寫下兩萬字的自白書——《和平運動始末記》[1]

1946年4月中下旬,首都高等法院檢察官數次提審梅思平。5月1日,中央警官學校派員給梅思平打指紋卡。5月3日上午,首都高等法院第一庭公審「民國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一號漢奸案」開庭。庭審時,因無旁聽證而露天站立在外的聽眾達3000餘人。梅思平聽完起訴書後,拒不認罪。5月9日上午,法庭公開宣判。審判長宣讀《民國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一號首都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主文:「梅思平共同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

法庭宣判後,梅思平申請復判的同時,讓妻子王綬卿收集證據呈送法院。著名民法學家、胞弟梅仲協則前往廬山,求援於國民黨元老李濟深。李濟深請求蔣介石赦免梅思平死刑,當即被蔣介石拒絕。7月10日,梅思平提出申請再審書。8月26日,首都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三十五年度特抗字第十三號」作出裁定:「抗告駁回」。8月30日,妻子王綬卿到首都高等法院遞交「再審申請狀」,請求「准予開始再審,廢棄原定判決」。法院拒絕受理。此時,監禁中的梅思平因意識到免除死刑的希望不大,處於酗酒麻醉狀態。9月14日凌晨,首都地方法院檢察官奉最高法院檢察署轉奉司法行政部令,至老虎橋監獄,提出梅思平,在監獄大院的臨時刑場執行死刑。被槍決前,梅思平拿出三封遺囑:一份給蔣介石,一份給謝冠生,一份給家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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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 妻子馬志芸
    • 1926年,馬志芸在上海生下女兒梅愛文僅七天,因染猩紅熱離世。梅愛文由舅舅馬驊撫養長大。1939年,梅愛文因父親梅思平投日,公開登報聲明,脫離父女關係。同年12月15日,溫州《浙甌日報》「展望」專版刊登梅愛文的講演稿——《我不願做漢奸的女兒,我要打倒我的爸爸》[1]
  • 妻子王綬卿

備註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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