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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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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或稱清政府、清廷(滿語:ᡥᠠᡵᡤᠠᡧᠠᠨ
ᠶᠠᠮᡠᠨ ,穆麟德轉寫:hargašan yamun,內廷衙門),是指中國清朝的統治機構,以皇帝為最高領導人,身兼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軍事統帥,其範圍亦隨皇帝授權而定。清朝政府始於後金政權,長達296年,至1912年宣統帝退位後終結,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帝制政府。最初是仿效明朝建立的君主集權體制,不設宰相,先後由清朝皇帝主導的議政王大臣會議、南書房、軍機處掌權。清末新政實施後,仿效西方國家實行君主立憲制,置責任內閣和內閣總理大臣,但因多半為皇族和滿人,遭漢人革命黨推翻。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6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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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構

清朝政府最初的行政架構始設於後金皇太極時期,天聰五年(1631年),設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天聰十年(1636年)設立都察院。崇德二年(1637年)設立議政王大臣會議,這是後金時期和清初重要的決策機構。
順治元年(1644年)清軍入關後,國都由盛京城遷至北京城,並增設多個中央行政機構。順治十五年(1658年)又仿照明朝內閣制度設立內閣[註 1],由大學士、協辦大學士、學士、侍讀學士等組成,負責起草、傳達詔令,進呈題疏,代批擬旨等。清朝的內閣名義上居中央輔政機構之首,但沒有明朝中後期內閣那樣的實權,內閣的最高長官大學士,雖然品極位崇,實際上只是皇帝的私人文書官,負責替皇帝批閱公文、起草御旨。康熙十六年(1677年),在內閣外另設立南書房,使之成為決策中心。雍正十年(1732年),正式定名的辦理軍機事務處(簡稱軍機處)成為清中後期為皇帝服務的國家決策中心。至此,議政王大臣會議名存實亡,至乾隆晚年始廢除。
晚清時期,國內外環境劇變。咸豐十一年(1861年),恭親王奕訢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處理與西方列強的交涉問題。清文宗駕崩後,穆宗繼位,東太后鈕祜祿氏(慈安太后)與西太后葉赫那拉氏(慈禧太后)共同聽政,支撐滿清政權。慈安太后死後,慈禧太后獨掌大權,成為晚清的實際統治者。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庚子事變後,清朝政府開始推行新政。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9月,政府下詔訂定新中央官制,改六部為十一部。宣統三年(1911年),清朝政府為因應現代化潮流,派遣欽命大臣出國考察憲政,頒佈《欽定憲法大綱》,並成立一個以總理大臣為首的責任內閣。清遜帝溥儀在1912年2月12日下旨退位,但因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與清朝政府簽署《清室優待條件》,因此遜帝仍可在北京紫禁城中使用「皇帝」頭銜,並保有「遜清皇室小朝廷」,直至中華民國十三年(1924年)11月5日被迫出宮結束。
中央國家機關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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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註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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