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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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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已於1886年正式廢除死刑,該決定在1995年《澳門刑法典》中重申,其最後一次死刑判決是在19世紀下達的[1]。澳門現行法律體系中最長的刑期是30年[2]

歷史

澳門地區自秦朝開始為中國領土刑罰制裁中一直包括死刑。1557年被葡萄牙租借後至19世紀末的300多年間,澳門仍沿用明清兩代的法律,刑罰制裁中也包括死刑[3]。1867年,葡萄牙政府廢除死刑,並於1870年6月9日的法令中將廢除死刑的原則延伸至包括澳門在內的海外屬地殖民地[4]。1886年,葡萄牙政府徹底將澳門法域殖民化,《葡萄牙刑法典英語Penal Code of Portugal》頒布並同時在澳門實施,澳門因此正式廢除死刑[3]

1995年,專門為澳門制定了《澳門刑法典》,其中並未設置死刑和終身監禁,並且在39條特別規定不得設立死刑。該法典自1996年正式實施[3][4][5][6]

1999年,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澳門保留了司法獨立,以原葡澳法律為基礎制定了包括澳門基本法在內的一套法律體系[7],與葡萄牙的法律體系結構相似[8][9]。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死刑,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後選擇維持其無死刑政策[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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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爭議

儘管澳門禁止死刑,但仍允許將犯人移交中國內地,以及引渡給其他適用死刑的國家或地區[12][與來源不符]

2019年香港的抗議活動引發了對由特別行政區移交罪犯給中國內地問題的質疑。少數澳門活動人士也加入了香港的抗議活動[1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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