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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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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普(1962年9月—),山東昌樂人,曾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成員。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博士研究生畢業。
生平
1981年,王天普考入青島化工學院(現青島科技大學)基本有機化工專業學習。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畢業後進入齊魯石化公司工作;歷任齊魯石化氯鹼廠裝置工程師、副廠長,齊魯石化公司總調度室副總調度長,塑料廠廠長。1993年曾作為中石化集團跨世紀接班人選送到大連理工大學管理學院學習工商管理,1996年獲得MBA學位。1999年3月起任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油化工公司副經理;2000年9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經理;2011年8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
2014年1月11日,因「11·22」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件,王天普曾被行政記大過處分。
2015年4月27日晚,中紀委宣布,中國石油化工集團總經理王天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1]。9月18日,中紀委宣布王天普被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機關[2]。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王天普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天普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副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巨額公共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天普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承接工程、安排工作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47.658376萬元。2008年2月,被告人王天普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國有公司資產79.5934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王天普的刑事責任,對王天普予以數罪併罰。[3]
2017年1月24日,南昌中院以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王天普15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20萬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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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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