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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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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抗辯(英語:Affirmative defense)又稱確認抗辯、肯定性答辯,是英美法系的一個法律概念,指訴訟中原告或檢察官聲稱的事實以外的陳述,如為被告證明為真者,即得以使其他的非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失效或減輕。 在民事訴訟中,積極抗辯事由包括訴訟時效、要式契約(Statute of frauds)、棄權(Waiver)等,例如美國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c)條中列舉的各項事由。 而在刑事訴訟中,抗辯事由則涵括自衛[1]、精神錯亂[2]、誘捕[3]和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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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敘述
刑事訴訟中,即使被告承認全部犯行,但對於犯罪事實的真實性仍須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否則將面臨無罪或免除刑罰的判決。刑法典裏的抗辯事由又可稱作「阻卻違法事由」或「辯護理由」、「豁免辯護」[4],具有限制、豁免被告刑事責任功能[5]。而最常見的無罪抗辯事由是正當防衛[1],如果被告能夠證明其主觀上合理相信被害人的施暴行為屬於非法,而且被告的行為滿足於保護己身的必要條件,則將可以免除刑事上的責任。[6]
範例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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