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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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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預算(英語:United States federal budget)是美國聯邦政府在一個財政年度內的支出與收入計劃。它不僅是政府財政活動的基礎,也是國家政策優先順序與經濟理念的具體體現。美國的財政年度自每年10月1日開始,到翌年9月30日結束,並以結束的年份命名。聯邦政府的財政運作方式建基於權力分立體制,預算的編制與執行過程涉及行政與立法兩個部門的協調。
美國聯邦預算的制定程序從總統的預算提案開始。行政部門透過行政管理預算局(OMB)擬定下一財政年度的預算建議,提交國會審議。國會(眾議院與參議院)分別透過其預算委員會擬定預算決議,確定支出與收入的總體框架,並將限額分配給參議院撥款委員會、眾議院撥款委員會及其各個小組委員會。這些小組負責起草具體的撥款法案,決定各政府部門與計劃的資金分配[1]。若兩院版本不同,需協調一致。
法案在眾議院與參議院通過後送交總統簽署成為法律,若被否決,需回到國會重新協商,或國會可透過三分之二票數推翻總統否決。若年度預算無法在財政年度開始前通過,國會通常會以臨時撥款法案維持政府運作,直到正式預算獲得批准。國會有時會將全部或部分撥款法案合併為一項綜合撥款法案,以便加速審議或避免政府關門。在突發情況下,國會也可能通過補充或緊急撥款法案,用於應對自然災害或國家安全危機。此外,國會也可能透過調和法案來促使稅收、支出或債務政策與預算目標一致。
預算的內容主要由三個部分構成:強制性支出、自由裁量支出以及淨利息支出。強制性支出指依照現行法律自動執行的項目,例如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與聯邦醫療補助(Medicaid)等福利計劃,這部分不需國會每年重新審議。自由裁量支出則由國會每年通過撥款法案決定,用以資助國防、教育、基礎建設、科研及其他行政部門的運作。隨着強制性支出比例的增加,自由裁量支出在總預算中所佔比重逐年下降[2]。第三項為淨利息支出,指政府為公共債務支付的利息淨額。隨着債務規模與利率上升,這項支出已成為聯邦預算中增長最快的部分之一[3]。
在收入方面,聯邦政府的主要來源是個人所得稅與薪資稅,後者用於資助社會保障計劃。此外,企業所得稅、關稅、消費稅以及其他非稅性收入(如使用費與罰金)也構成重要的財源。當政府支出超過收入時,差額即形成年度預算赤字,政府通常透過發行國債進行融資,累積的債務稱為公共債務。長期而言,美國聯邦預算的壓力主要來自結構性因素。隨着嬰兒潮世代進入退休年齡,社會安全與醫療保險的支出將繼續增加,而稅收增長的速度不足以抵消這些支出。若無新的政策改革,債務與利息支出將佔用越來越多的財政資源,限制政府在其他領域的支出能力。
根據國會預算辦公室(CBO)於2024年2月發布的報告,聯邦債務在未來數十年內將持續上升,主要原因包括人口老化導致社會保障與醫療保健支出的增加、利息支付成本攀升以及稅收收入增長緩慢[4]。報告指出,若現行法律不變,到2034年時,聯邦持有公共債務將達到國內生產總值(GDP)的116%,赤字也將達到國內生產總值的6.1%,遠高於過去50年平均的3.7%,反映出財政壓力持續加劇,尤其是隨着《社會保障信託基金》和《醫療保險信託基金》逐漸耗盡,政府將被迫面臨削減支出或提高稅收的艱難抉擇。
若干政府機構在預算過程中扮演重要的分析與監督角色。國會預算辦公室(CBO)在聯邦預算流程中提供獨立、非黨派的經濟與財政分析機構角色,透過預測、評估與分析,協助國會了解各項政策與法案的財政影響。除了CBO之外,政府問責署(GAO)、行政管理預算局(OMB)以及財政部都負責提供數據與報告,監督預算執行情況,並評估長期財政可持續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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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模式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九節第七款規定:「除非依法律撥款,國庫之款項不得動支;政府的全部收入與支出應定期公布」。這項規定確立了國會對公共資金使用的最高權限,形成聯邦預算制度的憲法基礎。所有政府開支都必須經過法律授權與撥款程序,確保行政部門無法擅自行使支出權。
根據1921年《預算與會計法》(Budget and Accounting Act of 1921),美國總統每年都必須向國會提交下一會計年度的預算請求。依照現行法規(31 U.S.C. §1105(a)),總統須於每年一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二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前提交預算案(President’s Budget)。通常情況下,預算案會於二月第一個星期一送交國會,但若果在政黨輪替的新任總統上任首年,預算遞交時間有時會延後,因新政府需重新調整政策優先順序。
聯邦預算的編製採現金制原則,也就是在實際收支發生時才記錄收入與支出。因此,對於社會保障、聯邦醫療保險及聯邦醫療補助等長期承諾的福利計劃,其未來財務負擔並未完全反映於年度預算中。相較之下,部分企業及其他國家的政府採用權責發生制,在義務與收入發生時即予以認列。為了更準確反映某些聯邦信貸與貸款計劃的成本,《1990年聯邦信貸改革法》(Federal Credit Reform Act of 1990)規定,此類項目的費用須依淨現值法計算。
聯邦機構若未經國會授權與撥款,無權動用任何資金。與其他法律相同,撥款必須以法案形式提出,經眾議院與參議院通過後,通常由總統簽署生效。國會內部通常區分「授權」(authorization)與「撥款」(appropriation)兩種程序,分別由不同的委員會負責。現行的眾議院撥款委員會與參議院撥款委員會各設有12個小組委員會,分別負責擬定12項常規撥款法案,用以決定聯邦各項可自由支配支出的具體金額。若常規法案未能及時通過,國會有時會將多項撥款合併成所謂的「綜合撥款法案」(omnibus bill),以維持政府運作。
除常規撥款外,國會亦可通過「特別撥款」或「緊急撥款」。凡被認定為「緊急」的支出,可免於部分預算執行規則的限制。例如,在卡特里娜颶風之後,用於災害救助的資金即來自追加撥款法案。某些情況下,緊急撥款也被用於與突發事件無直接關聯的支出,如2000年人口普查的部分費用。特別撥款同樣被廣泛應用於資助伊拉克與阿富汗戰爭期間的軍事行動與佔領開支。
總統提交的預算案與國會最終通過的預算決議或撥款法案之間往往存在差異,因為國會有權調整支出優先順序及經費規模。然而,總統在預算過程中仍具有相當影響力,特別是憑藉否決權,以及在國會由總統所屬政黨掌握多數時所能發揮的政治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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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授權
美國聯邦預算的金額中,「預算權限」(budget authority)與「支出」(outlays)之間往往並不相同。這是因為政府可以簽訂涉及未來年度的財務義務,例如多年度合約或長期計劃,使得前一會計年度授予的預算權限仍可在未來年度動用。換言之,某年度的預算權限可能在隨後數年內才實際轉化為支出,造成兩者數額之間的差距。
所謂預算權限,是指聯邦法律授予行政部門的法律權力,允許其承擔會導致即時或未來支出的財務義務。支出則是指政府為履行既定義務而實際發放的款項,包括簽發支票、現金支付或電子轉帳等行為,通常可視為「開支」或「支用」。而「撥款」(appropriation)一詞則特指國會授權使用國庫資金以達成特定目的的預算權限。某些軍事項目與住屋計劃具有多年度撥款性質,其預算權限在法案中會明確涵蓋未來數個會計年度。
在國會的預算程序中,「授權法」(authorization act)提供行政部門行動的法律依據,設立可接受資金的帳戶,並設定可支用的最高金額上限。然而,該帳戶只有在國會通過「撥款法案」(appropriation bill)後,財政部才會撥入實際資金。國會並無義務撥付與授權額度相等的資金,這意味着即使授權法允許某項計劃支出一定金額,國會仍可選擇撥付較少的資金。
有時,國會會在同一法案中同時進行授權與撥款,這類法案被稱為「授權撥款法案」(authorization bill)。此類法案通常涵蓋多年度的授權與撥款安排,特別適用於難以精確預估支出金額的權益性支出計劃(entitlement programs),例如社會保障或醫療保險等,這些計劃根據法律賦予個人受益權,而不取決於當年度是否撥付資金。此外,授權撥款法案也常用於授予聯邦機構借款、簽訂合約或提供貸款擔保的權力。根據2007年的數據,約有三分之二的聯邦支出是透過授權法案所實現的。
在預算運作中,偶爾會出現所謂的「後門授權」(backdoor authorization)與「後門撥款」(backdoor appropriation)。前者指在未通過正式授權法的情況下,國會直接撥款並要求行政機構動用資金;後者則發生於授權法明確要求機構在特定時間內、針對特定項目支出特定金額時,即便未有正式撥款,機構仍依法必須執行支出。由於未履行該命令即構成違法,這類情況等於迫使政府支出既定金額。後門撥款往往引發爭議,因為撤銷這類撥款必須修正聯邦法律,而在短期內完成此舉在政治上極為困難。這些例外情形成為國會內部摩擦的重要來源,特別是在授權委員會與撥款委員會之間,雙方皆極力維護自身的立法權限,當其中一方越權時,往往引發報復性行動,導致預算程序出現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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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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