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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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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英語: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是2000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美國紐約,於2003年9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1][2]
截止2025年7月,本公約有193個締約成員,包括187個聯合國成員國、庫克群島、紐埃、聖座、巴勒斯坦國和歐盟。[3]剛果共和國(已簽署待批准)、巴布亞新幾內亞、所羅門群島和圖瓦盧四國尚未加入該公約。
內容
公約[4]規定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進行對參加有組織犯罪集團行為,洗錢,腐敗行為的刑事定罪。公約還對打擊洗錢活動的措施和反腐敗措施,起訴、判決和制裁,沒收和扣押,管轄權、引渡、移交和司法協助等做了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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