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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民兵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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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民兵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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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民兵越南語Dân quân tự vệ[1]是一支不脫離生產和工作的群眾武裝力量(即民兵),是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人民武裝力量的一部分。越南民兵名義上由各級政府和人民委員會管理,由國防部長統一指導和指揮,以及地方軍事機關的直接指導和指揮。實際上民兵由越南共產黨領導,接受中央軍事委員會指揮,負責保護政權,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以及國家在社、機關、組織級別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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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1935年3月28日印度支那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澳門召開,會上印度支那共產黨提出了「關於自衛隊的決議」(Nghị quyết về đội tự vệ)。[2]

義務

越南公民,男性年滿18歲至45歲,女性年滿18歲至40歲,除某些特殊情況外,均有義務參加自衛民兵訓練。自衛民兵的義務履行期限一般爲4年。可以申請延長履行義務時間,男性不超過50歲,女性不超過45歲。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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