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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同性婚姻
生理性别相同的荷兰公民所缔结的婚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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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同性婚姻(荷蘭語:Huwelijk tussen personen van gelijk geslacht[1]或者homohuwelijk)[2]自2001年4月1日在荷蘭正式合法化。[3][4]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國家。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9年12月24日) |

婚姻
民事結合
有限國內承認(同居)
有限國外承認(居留權)
不承認
憲法限定婚姻為異性夫婦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決議。 
2001年4月1日,荷蘭向同性伴侶開放了民事婚姻。自2012年10月10日起,這也適用於荷蘭加勒比區。事實上,在荷蘭不存在單獨的「同性婚姻」問題,從法律上講,它只是一種婚姻。無論如何,民事婚姻與性行為沒有正式關係。
在荷蘭王國的其他地區,同性伴侶還不能結婚,因為王國沒有普通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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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的二十年
荷蘭歐洲區
荷蘭加勒比區
教會祝福
參見
外部連結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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