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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中央銀行
菲律賓的中央銀行,於1993年成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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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中央銀行(他加祿語: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簡稱BSP),設立於1993年7月3日,系菲律賓共和國之中央銀行,是菲律賓披索之發行機構,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享有財政與行政的自主管理權[參5]。其依法致力於促進並維持其國內貨幣匯率與物價之穩定,以實現國家經濟均衡與可持續發展;為此其負責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監管金融機構運營等事務。[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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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菲律賓中央銀行在他加祿語與英語中都直接以「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簡稱BSP)作為名稱,而這是為了區別其前身菲律賓中央銀行(英語:Central Bank of the Philippines,簡稱CBP)。[參6]
歷史
1898年美西戰爭之後,美國開始統治菲律賓。翌年1900年,由美國組建的第一屆菲律賓委員會通過《第52號法案》,該法案將菲律賓境內全部銀行置於財政局(Bureau of the Treasury)的監管之下。到了1929年2月,菲律賓財政部設立銀行局(Bureau of Banking),接管了銀行監管職權。[參11]
1930年美國爆發經濟大恐慌,為了減輕菲律賓的競爭壓力,同時作為允諾菲律賓10年後獨立的代價,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黑爾-霍斯-卡廷法案》(Hare-Hawes-Cutting bill),然而該法案被菲律賓參議院拒絕了。於是美國國會又於翌年1934年通過了《泰丁斯-麥克達菲法案》,該法案對菲律賓的關稅及配額進行了規定並宣布要在1946年7月4日授予菲律賓獨立地位。而一批菲律賓民眾在仔細研究1933年的《黑爾-霍斯-卡廷法案》後,已經提出了要在菲律賓設立中央銀行的概念,並提出了央行設立法案的雛形。[18]
翌年1935年,菲律賓自治領宣告成立。貨幣體系開始由財政部與國庫局共同掌管,菲律賓比索實施美元匯兌本位制,這需要百分百的黃金儲備以支持貨幣流通。因此民眾關於建立央行的討論仍在繼續。[參12]
跟着到了1939年,自治領國民大會通過了一項設立中央銀行的法案。而因為這是一個金融法案,所以需要美國總統的批准才可以生效。然而,由於來自既得利益者的強烈反對,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否決了該法案。[參11]
二戰中後期,日本佔領了菲律賓,並於1943年10月成立了傀儡政權菲律賓第二共和國。翌年1944年菲律賓國民大會第二次通過了關於建立中央銀行的法案,但不久後於1945年美軍便反攻了佔據在菲律賓的皇軍,並佔領了馬尼拉,因此第二次建立央行的進程又被阻斷。[參12]
1946年,菲律賓第三共和國完全獨立,曼努埃爾·羅哈斯就任總統,這時設立貨幣當局成為國家當務之急,於是總統要求財政部立即開始起草關於貨幣當局的章程[參13]。隨即於1947年8月由財政部長 米格爾·夸德爾諾主持設立的菲美聯合金融委員會(Joint Philippine-American Finance Commission)開始進行研究工作[參12]。不久後研究報告出台,宣布危地馬拉中央銀行章程被選為央行章程的模型[參11]。接着於1948年2月一個建議設立貨幣當局的章程被遞送至國會[參11]。同年6月15日,新任總統埃爾皮迪奧·基里諾簽署了《第265號共和國法令》,即《1948年中央銀行法案》(Central Bank Act of 1948)[參14]。翌年1949年1月3日菲律賓中央銀行(CBP)正式成立, 米格爾·夸德爾諾任首任央行行長。自此菲律賓中央銀行開始作為菲律賓的國家貨幣發行當局,但是當時其並無完全獨立的財政和行政自主權[參12]。
1972年11月29日,為了使央行法案更適應菲律賓經濟的發展情況,費迪南德·馬科斯總統簽署了《第72號總統令》,即《第265號共和國法令修正案》(AMENDING REPUBLIC ACT No. 265),提出了旨在確保金融系統健全發展的方案,同時也從法律上對菲律賓央行(CBP)的目標與職能,政策制定方式,權力範圍以及處理問題的程序等等加以了規範[參15]。從此,菲律賓央行的職權從只監管國內的銀行體系,開始擴大到監管整個金融體系[參12]。1973年,菲律賓臨時國民大會頒布新憲法,要求建立一個獨立的中央貨幣主管當局,而總統簽署了《第1801號總統令》(Presidential Decree No. 1801)指定菲律賓央行為中央金融管理局(Central Monetary Authority)[參12]。1981年,《第265號共和國法令》再次經過修訂以進一步完善其監管金融體系的職能,同時也將菲律賓央行的法定資本從一千萬比索提高到100億比索[參11]。
1987年,菲律賓新憲法發布,菲律賓央行提高了其法定資本額,同時修正了貨幣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方式,增設了來自私營部門的全職委員,從此貨幣委員會開始作為獨立的中央貨幣主管當局。[參12]
1993年6月14日,依照1987年憲法條款規定,總統菲德爾·拉莫斯簽署《第7653號共和國法令》,即《新中央銀行法》( New Central Bank Act),成立菲律賓中央銀行(BSP),法案於1993年7月3日開始生效,菲律賓中央銀行(BSP)自此接管了原1949年成立的菲律賓中央銀行(CBP),作為當局擁有財政、行政自主權的中央銀行。[參11]
1999年1月3日,為慶祝成立50周年[參16],菲律賓央行設立了「菲律賓中央銀行博物館」。[參17][參18]
2012年9月26日晚,菲律賓央行官網被一群匿名的菲律賓黑客攻擊,攻擊者宣稱這是為了抗議《2012預防網絡犯罪法》的出台[參19][參20],但數小時後,官網便恢復正常工作[參21]。

維基共享資源上的相關多媒體資源:菲律賓央行馬尼拉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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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與職能
根據1993年頒布實施之《新中央銀行法》之第1章第1款第3條[參22],菲律賓中央銀行之法定目標為保持物價穩定,維護貨幣之穩定及可兌換性,以促進經濟的均衡與可持續發展。[參23]
菲律賓中央銀行為完成其法定目標,依法承擔之職能有[參23]:
組織架構
菲律賓央行之最高管理機構為貨幣委員會(Monetary Board),委員會依法應由七人組成且全部由總統任命,其任期為六年且不能連任[參24][參25]:s1。央行行長為委員會之當然主席,而主席以下的其他成員包括一名內閣駐行委員,及五名來自私營部門且不兼任公職的全職委員[參9]。 委員會之下由行長主管行政管理事務,負責領導各副行長處理執行性事務。[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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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央行依法可設不超過三位副行長,副行長由行長提名,再經貨幣委員會批准後任命,負責輔助行長處理執行性事務,具體職權由貨幣委員會經商議後進行分配[參27]。職權分配後副行長將分頭領導貨幣穩定(Monetary Stability)、監管檢查(Supervision & Examination),及資源管理(Resource Management)三大部門,三大部門下再設有若干分部,而每個分部之下再設有若干相關辦公室或小組[46]。
菲律賓央行功能部門具體設置如下[參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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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央行貨幣穩定部門下轄的地區貨幣事務分部(英語:Regional Monetary Affairs Sub-sector)在全國範圍內共設有三個地區辦事處及十八家分行,主要負責經營區域黃金購入業務及現金操作與管理業務。[參9]
其中南呂宋島各分行直接向地區貨幣事務分部負責;而北呂宋島,米沙鄢群島,及棉蘭老島各地之分行則分別由地區貨幣事務分部派出駐拉烏尼翁省、宿霧市及達沃市的三個地區辦事處管理。[參32]
綜合安全工廠(英語:Security Plant Complex,簡稱SPC)成立於1978年9月7日,系菲律賓央行直屬單位,由央行行長直轄[參28]。主要從事護照製作,貴金屬提煉,硬幣鑄造,及紙幣證券、政府文書、票據合同等安全性印(造)務。[參34]
2003年8月4日,阿羅約總統發布《第79號行政命令》,指定SPC即日起作為總統獎章及勳章之獨家製造商。[參35]
SPC設立之部門有[參36]:
歷任行長
菲律賓央行行長依法應由菲律賓總統任命,每任之任期規定為6年,經任命後可直接兼任央行最高管理機構貨幣委員會之主席[參24]。但行長自就職後,除了文化、宗教、與慈善領域,及由總統指定的其他職位之外,行長被禁止參與其他專業領域活動,也不得擔任其餘公職或私職[參37]。
現任行長阿曼多·德坦科於2005年7月4日由阿羅約總統任命為央行行長,又於2011年7月2日被阿基諾總統宣布任命為央行行長,因此他也成為菲律賓央行自1949年成立以來,首位得以連任的央行行長。[參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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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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