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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語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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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員
董文語,男,1978年出生,浙江省平陽縣人。1998年,董文語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1年6個月,1999年4月刑滿釋放;1999年9月10日因盜竊在杭州被判刑2年6個月,2002年3月9日刑滿釋放。[1]
成長經歷
小學期間父母離異,母親改嫁到了外地,他便跟着奶奶生活。董文語的父親過去有小偷小摸行為,在村裏的口碑不是很好,離婚後更不怎麼管他了。上小學二年級時,才11歲的董文語離家出走。[1]
偵查過程
2006年3月至5月,董文語流竄於福建、浙江、江西等省,持刀在夜間攀爬窗戶進入居民住宅,進行殺人、強姦、搶劫等犯罪活動。其間,共殺死6人(其中女性5人)、殺傷2人(其中重傷1人),並強姦4名女性,作案手段極其殘忍。[3][4]
2006年7月6日,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在全國通緝董文語。[3][1]
2006年11月16日凌晨,董文語在四川省宜賓市象鼻鎮爬窗進入一村民家中,竊得一部手機後從原路爬出窗外時,村民被驚醒並呼叫,他從二樓跳下時摔斷右腿被村民抓獲。當地警方通過審查並根據董文語攜帶的物品(通緝令及日記)確認了其身份[5][6][7]。
2006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拘,同年12月20日被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批捕。[3]
審理過程
2007年5月16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董文語系列殺人、強姦、搶劫案(因涉及個人私隱,法院不公開審理)。[10]
2007年6月8日,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董文語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5000元;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外,法院還判處董文語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52萬元。宣判後,董文語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11]
處決
2007年7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同意原審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對董文語執行死刑。
影響與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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