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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
中華民國中央核能業務主管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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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簡稱為核安會),為中華民國核能業務主管機關,前身為1955年5月31日所成立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023年9月27日改制,設有附屬機關輻射偵測中心,主要負責核能發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
此條目的主要貢獻者與本條目所述的內容疑似存在利益衝突。 (2023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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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1954年聯合國大會第九屆常會審議美國提出「國際合作發展原子能和平用途」後,12月中華民國外交部建議行政院設立原子能研究機構,並參加國際原子能會議。
 - 1955年5月31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成立,但相關業務由教育部科學教育委員會辦理,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兼任。
 - 1955年8月第一屆國際原子能和平用途會議召開後,原能會修正組織規程,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聘任,置常務委員5至7人、專任臨時人員4人。之後原能會再修正組織規程,分設3組(計劃組、技術組、總務組),置組主任3人、專門委員2人、專員4人、薦任主計員1人、秘書1人、委任辦事員2人、雇員2人,總員額26人。
 - 1968年5月9日,總統令公布《原子能法》,規定設置原子能委員會。
 - 1970年12月3日,總統令公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原能會成為依法設置之機關,主任委員改為專任,總員額為專任41至55人、兼任9至13人。
 - 1979年7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原能會完成設置綜合計劃處、核能管制處、輻射防護處、秘書處、人事室、會計室及六個專門委員會,另有核能研究所、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及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等三個附屬單位。
 - 1992年11月23日,原能會增設核能技術處。
 - 1996年1月26日,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改制為放射性物料管理局。7月17日,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改制為輻射偵測中心。
 - 2003年7月10日,原能會舟山路舊址由國立臺灣大學接收,成為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系館。
 - 2010年2月3日,《行政院組織法》修正,確定將裁撤原能會。
 - 2017年,原能會會徽改為紅黃藍綠四色原子環繞圖加黑色「原子能」與「AEC」字樣。
 - 2022年5月5日,行政院會議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組織法》草案[1]。
 - 2023年5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2]及《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3]。6月21日,總統令公布《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4]和《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5] 。
 - 2023年9月27日,原能會降編為直屬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併入核安會,輻射偵測中心一同降為四級所屬機關,核研所改組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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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首長
前四任原能會主委由教育部部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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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 主任委員
- 副主任委員
- 主任秘書
 - 兼任委員:3-5人(任期3年得連任一次,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 副主任委員
 
- 現任委員
 
- 劉文熙
 - 張惠雲
 - 程明修
 - 龍世俊
 - 黃偉慶
 
- 業務單位
 
- 綜合規劃組
 - 核安管制組
 - 輻射防護組
 - 保安應變組
 - 核物料管制組
 
- 輔助單位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主計室
 
- 所屬機構
 
- 輻射偵測中心
 
- 其他
 
- 基金管理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
 
- 常設委員會
- 原子能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審議委員會
 -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諮詢會
 - 核能四廠安全監督委員會
 - 游離輻射安全諮詢會
 - 放射性物料安全諮詢會
 -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
 - 法規委員會
 - 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 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委員會
 
 
- 非常設委員會
- 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
 - 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
 
 
- 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 駐外單位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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