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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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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區政府是加拿大西北地區的地區級政府。廣義上由地區立法機構、地區行政機構和地區司法機構組成;狹義上特指地區行政機構。西北地區採用共識民主制度。
立法機構
西北地區立法會是西北地區的立法機構,依聯邦政府制定的《西北地區法》(Northwest Territories Act)和其他聯邦法律,負責屬於西北地區管轄範圍內的立法工作。[1]
行政機構
地區行政會議(內閣)由地區行政長官、地區行政機構各組成部門主管(各廳廳長)及其他必要人員組成。內閣成員由地區行政長官向西北地區專員建議,由專員任命;內閣成員通常為西北地區立法會成員。[2]
本屆地區行政會議現時組成人員共7人。
現時地區行政機構的組成部門共有10個。[3]
- 西北地區教育、文化和就業廳
- 西北地區環境和自然資源廳
- 西北地區行政和原住民事務廳
- 西北地區財政廳
- 西北地區衛生和社會服務廳
- 西北地區工業、旅遊和投資廳
- 西北地區基礎設施廳
- 西北地區司法廳
- 西北地區土地廳
- 西北地區市政和社區事務廳
現時共有地區屬局多個。[4]
司法機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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