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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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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單位,是由西藏自治區文物局提出,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上報國務院備案,正式對外公布並豎立標誌的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截至2020年底,已經公布了七批。

  • 第一批:1962年11月20日公布,共11處[1][2][3][4]
  • 第二批:1979年8月18日公布,含卡若遺址[5][6][7][註 1]
  • 第三批:1996年4月16日公布,共48處[8]
  • 第四批:2007年5月31日公布,共64處[9][10]
  • 第五批:2009年11月19日公布,共112處[11][12]
  • 第六批:2013年12月2日公布,共181處,以及1處合併項目[13][14]
  • 第七批:2017年11月6日公布,共225處[15][16][17]

列表

說明:已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者加灰色背景。地址為現行行政區劃。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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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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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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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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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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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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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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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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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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