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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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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法,是日本法律《關於確保汽車保管場所之法律 的簡稱。此法律課予車輛所有人負有確保停車場所之義務、不能使用道路作為停車場所,為強化停放車輛之規範,車輛使用者必須登記自己擁有的汽車保管場所[1],以謀求道路空間的合理使用,防止道路之危險,促進交通順暢。

一些國家沒有制定如車庫法般之特別法律,但規定深夜(例如2點到6點)或夜間(如英國倫敦是傍晚7點到早上8點)[2]不能在街道上停車,實質上也有禁止民眾以公共馬路為自家車庫、要求車輛必須有自己的保管場所之效用。

台灣違法停車問題嚴重,因此民間也有應該導入車庫法的倡議[3]

概要

因車輛增加迅速,交通秩序惡化,日本乃於1962年(昭和37)制定車庫法,導入「停車場所證明制度」。

其後,因違法停車嚴重,導致塞車問題及交通事故,因此1991年(平成3)7月實施修法後的新法,規定東京、大阪的輕型汽車也有向警察申告停車空間(車庫)的義務。車庫申告義務的適用地區並逐漸擴大。且車庫的變更也必須向警察申告。另外有「保管場所標章制度」,汽車必須黏貼警察局長所發行的貼紙,虛偽的申告或怠於申告,會有處罰。露天停車也設有罰金。

因修法後新法之施行,馬路上的露天停車數目瞬間減少。1990年到93年,東京都內的露天停車從23萬輛減少到19萬輛,大阪府內也從37萬輛減少到32萬輛。全日本11個地點的夜間長期違法停車數目也減少24~87%[4]

日本車庫法規定任何人不可以把道路當成自己的車庫,不可以在道路上同一地點停車超過12小時、或夜間連續停車超過8時,否則構成犯罪,以刑罰(罰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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