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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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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甲制,為明、清行政區劃,縣下設置「都」,都下設置「甲」,一般以序數命名,分別為一都、二都……以及X都一甲、X都二甲……,徵收田賦(俗稱錢糧),是都甲的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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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起源於北宋保甲法[1]。北宋熙寧三年( 1070)實行保甲法,《宋史》記載:「熙寧初,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帝從其議。三年,始聯比其民以相保任,乃詔畿內之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干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眾所服者為都保正,又以一人為副。」每一都為五百家。熙寧六年( 1073)修改《保甲條例》,保甲規模減半:「開封府界保甲,以五家相近者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但及二百戶以上並為一都保,其正長人數且令依舊,即戶不及二百者,各隨近便並隸別保,諸路依此。」每一都為兩百五十家。
民國時期,都改為鄉或鎮。以長沙為例,舊善化縣,原分一至九都;舊長沙縣,原分十都。
民國初年,經國民大會議決,一律改為鎮鄉。人口滿五萬以上者稱鎮,不足五萬者稱鄉。
但在某些地方,這種地名仍舊一直保存下來了,如江西省廣豐縣十都村(十都大屋今為江西最大的古民宅)、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鎮、浙江省溫州市七都鎮(今七都街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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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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