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香港終審法院
香港最高上訴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英語: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簡稱香港終審法院(英語: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終審法院(英語:Court of Final Appeal)或終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制度內的最高上訴法院[1],相當於其他地方的最高法院。終審法院聆訊來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對香港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有最終審判權。根據香港基本法,終審法院可就香港自治事務解釋基本法。惟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故香港終審法院並無完全的解釋基本法權力,在吳嘉玲案,終審法院將必須提請釋法的條件歸納為「分類條件」(即牽涉的條款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關係)和「必要條件」(即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解釋有關條款,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因此法院只會在兩個條件都被滿足的情況下才會提請人大釋法。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7年4月29日) |
Remove ads

香港終審法院從1997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在中環炮台里的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辦公[2]。當香港立法會2011年遷往立法會綜合大樓、而舊最高法院大樓經過復修後,終審法院於2015年9月7日遷往舊最高法院大樓[3],而舊址亦將移交其他政府部門或香港聖公會使用。[4]
Remove ads
歷史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之前,香港的司法終審權屬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5]。為體現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6],香港於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終審法庭。根據《基本法》,香港保留原有法律,繼續實行普通法制度。香港法院判案時可以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區(如英格蘭、澳洲、新西蘭、加拿大)的案例[7],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人員[6]。
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就香港居留權爭議作出的裁決,香港特區政府對判詞表達不滿並向中國國務院報告請求澄清立法原意,進而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解釋香港基本法。因該次人大釋法直接衝擊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和三權分立,香港法律界發起史無前例的黑衣遊行,抗議人大釋法[8]。此次釋法後,這亦意味着日後具爭議的案件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後,不但特區政府可以提請人大釋法以推翻任何司法裁決,甚至中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直接主動進行釋法。事後,維基解密披露的美國駐港總領事館電文指出,當年終審法院審理居港權案的5名法官曾考慮集體辭職抗議,但因憂慮新委任的法官可能能力不足或缺乏獨立性而沒有實行[9]。
與此同時,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判決中確立香港法院擁有違憲審查的權力[10]:
毫無疑問,香港法院有權審核特區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例或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倘若發現有抵觸《基本法》的情況出現,則法院有權裁定有關法例或行為無效。法院行使這方面的司法管轄權乃責無旁貸,沒有酌情餘地。因此,若確實有抵觸之情況,則法院最低限度必須就該抵觸部份,裁定某法例或某行政行為無效。
——吳嘉玲訴入境事務處處長 ( 第㆓號 ) [1999] 1HKLRD 579
時任五名法官認為此舉正遵從權力分立的原則,以憲法制衡政府的行政及立法機構,確保它們依《基本法》行事。
此外,判詞亦明確指出特區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他們認為,《基本法》與其他憲法一樣,任何抵觸《基本法》的法律均屬無效並須作廢。特區法院在《基本法》賦予香港高度自治的原則下享有獨立的司法權。當涉及是否有抵觸《基本法》及法律是否有效的問題出現時,這些問題均由特區法院裁定,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行為,以確保這些行為符合《基本法》。
Remove ads
法律解釋權
香港終審法院對除了《基本法》及《國安法》外的香港法律具有最終解釋權[11]。《基本法》第158條和《國安法》第65條規定,它們的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香港法院可以自行解釋基本法關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然而,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則香港法院必須在作出最終判決前先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12]
法官
根據《基本法》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終審法院法官須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就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須徵得立法會同意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Remove ads
在獲委任時未年滿65歲的首席法官及常任法官須於年滿65歲時離任,但任期可由行政長官分別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或首席法官的建議延期不超過2次,每次3年。而在獲委任時已達65歲的首席法官及常任法官,其任期為3年,其後可再延續3年。
以下名單依任命順序排列,粗體為現任法官。
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0條(非常任法官人數的限制)規定,非常任法官任何時候都不能超過30名。
Remove ads
截至2024年為止,香港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包括已離職的法官)中,有14位是英國籍,10位是澳洲籍,5位是新西蘭籍。麥嘉琳是唯一一位曾經擔任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加拿大人。
自從《港區國安法》頒佈後,多位海外非常任法官先後請辭。2021年,何熙怡宣佈不再續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施覺民亦宣佈提早請辭。2022年3月30日,英國最高法院宣布,院長韋彥德及副院長賀知義,辭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職務。韋彥德在聲明中表示「香港的法院對法治的堅持繼續備受國際社會尊重」。儘管如此,但他與英國政府共同商討後認為,他們難免會被認為「是幫一個背棄政治及言論自由的政權背書」,難以繼續出任終審法院法官[16]。2024年6月6日,岑耀信勳爵及郝廉思勳爵一同請辭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職務[17]。
其他
註釋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