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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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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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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Malaysia)是位於東南亞的一個聯邦議會君主立憲制國家,在馬來西亞當地簡稱為大馬,部分國外地區簡稱為馬國。國家整體依地理位置可區分為兩大部分:

根據聯邦憲法,馬來西亞由是十三個州(negeri)和三個聯邦直轄區(Wilayah Persekutuan)組成,邦與州的界線是以馬來西亞成立日(Hari Malaysia,1963年9月16日)之時為準,任何意圖將州界線改變的決定必須先獲得有關州政府及統治者會議的同意方為有效。[來源請求]

自馬來西亞成立以來,第一級行政區的變更有:

  • 1966年憲法(修正)法案-新加坡獨立
  • 1973年憲法(修正)(2)法案-吉隆坡劃為聯邦直轄區
  • 1984年憲法(修正)(2)法案-納閩劃為聯邦直轄區
  • 2001年憲法(修正)法案-布城劃為聯邦直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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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屬

州和聯邦直轄區是馬來西亞的第一級行政區劃,現時在馬來西亞共有13州和3聯邦直轄區,根據歷史背景和地理位置的差異,州又有馬來州屬、海峽州屬和婆羅洲州屬的分別。州擁有獨立的立法權行政權,州內的3個主要機構為州議會、州行政議會或州內閣和州政府秘書處,除了州政府以下機構及官聯機構外,聯邦政府機構的人事調動是由公共服務委員會負責。至於司法方面,半島州屬隸屬馬來亞高等法庭;婆羅洲州屬隸屬沙巴與砂拉越高等法庭,每個州屬皆設有一處高等法庭。

州的立法機構為州議會Dewan Undangan Negeri),每個州屬將根據人口和發展程度的不同區劃若干州選區,通過選舉制度直選州議員,獲得最多議席的政黨將成為執政黨組織州行政議會或州內閣,州議會的最高負責人為議長

州的行政機構為州行政議會Majlis Mesyuarat Kerajaan Negeri;半島州屬)或州內閣Kabinet Negeri;婆羅洲州屬),一般稱為州政府,它是由州議會中佔有最多議席的政黨組成。州行政機構的最高負責人為州務大臣首席部長,之下設有4至10個行政議員或部長職,州政府同時擁有土地資源地方政府的支配權。

州政府秘書處(Setiausaha Kerajaan Negeri)隸屬州政府,主要負責州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時也負責州政府與聯邦政府以及州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工作。

聯邦直轄區是由聯邦政府直接管轄的屬地,其立法機構如市政局及行政首長皆由聯邦直轄區部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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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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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行政區劃示意圖
更多資訊 行政區劃, 首府 ...

1. FIPS 10-4代碼中並沒有使用MY10,但在FIPS 10-3代碼是用來表示沙巴州。
2. 在FIPS代碼中,MY14(Wilayah Persekutuan)同時用以表示吉隆坡和布特拉再城。
3. 2007年統計數據,需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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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日期

州以下行政區劃

州以下的行政區劃在不同的州屬有不同的架構,一般分為:

省(Bahagian)

是沙巴和砂拉越以下的行政區劃,在砂拉越,省的最高機構為專署,專署的功能是對省內各縣的建設發展做出規劃與協調,最高負責人為專員;而在沙巴,省並不設有獨立的最高機構,建設發展的規劃與協調由各縣自行負責。

縣(Daerah/Jajahan)

是半島州及東馬省以下的行政區劃,縣的主要機構為縣署及土地局地方政府縣署及土地局的功能是對縣內各區的建設發展做出規劃與協調以及負責土地事務,最高負責人為縣長Pegawai Daerah);地方政府根據各縣的人口與發展程度不同,可分為市政局(Dewan Bandaraya)、市政廳(Majlis Bandaraya)、市議會(Majlis Perbandaran)和縣議會(Majlis Daerah),以及與市議會同級的鎮公所(Lembaga Bandaran)和與縣議會同級的郊區議會(Majlis Daerah Luar Bandar)。兩者的差異在於縣署及土地局是根據《1965年國家土地法令》設立,主要負責處理土地規劃相關事務,是州政府的派出機構;地方政府是根據《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設立,主要負責民生和公共設施規劃,有獨自層級的議會以及議員,由各州政府或者聯邦直轄區局代管,各州/區之間的地方政府則由聯邦政府地方政府發展部地方政府局負責協調。

縣署及土地局和地方政府同為縣級的政府機構,但地方政府和縣的界線並不一定相同,如新山縣劃為3個地方政府、馬六甲州3個縣有4個地方政府、檳島2個縣只有一個地方政府、威省3個縣只有一個地方政府。總的來說,土地資源的管理權限屬於州,所以縣的界線區劃屬於州政府;房屋和公共設施的管理權限屬於聯邦和州,所以地方政府的界線區劃取決於聯邦政府和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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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縣(Daerah Kecil)

副縣是縣署在工作量超出負荷的情況下,在縣內分劃出一個副縣署作為縣署的派出機構,副縣署所管轄的區域既成為副縣。

區(Mukim)

(音譯為「巫金」)是傳統在縣和副縣以下的三級行政區劃(在東馬是四級),巫金的最高負責人為區長(彭古魯),區長辦事處附設在縣署之下。而在地方政府建成區則有「城鎮」(Pekan)和市鎮(Bandar)兩種區劃,如新山市喬治市市中心屬於「市鎮」。

甘榜(Kampung)

甘榜(或者是「鄉村」,Desa)是最低一級的行政區劃,「Kampung」指Mukim之下傳統形成的聚落,對上州政府;「Desa」指Bandar/Pekan之下建成的聚落,對上聯邦政府的房地部或鄉區發展部。

根據村類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歸屬,行政上歸屬州政府的傳統甘榜、漁村、重組村和新村設有「鄉村社區管理理事會」(簡稱社管會或「MPKK」,全名為「Majlis Pengurusan Komuniti Kampung」),對村內的發展做出規劃與協調,並由一名「主席」帶領。[2] 地方政府建成區的部分花園住宅區以及公寓單位也有自設社管會,如檳城東北縣雖為城市地區也設有社管會[3]

  • 花園住宅區Taman perumahan,時常簡稱為「Taman」):是目前馬來西亞最常見的村級行政區,主要位於城鎮,並可細分為獨立式(Sesebuah/Detached)、半獨立式(Runah berkembar/Semi-detached)、聯排式(Teres)、豪華聯排(Rumah bandar/Town house)、田字屋(Kelompok/Cluster)和廉價屋等形式,並有較寬敞的車巷通往主要道路。
  • 共管公寓Pangsapuri):和花園住宅區一樣主要坐落於城市,並可細分為高級公寓、服務式公寓、廉價公寓(Low cost flat)、組屋(Flat, 5層以下的公寓)等。
  • 傳統甘榜Kampung Tradisi):是以自然方式形成的聚落,行政歸屬州政府。
  • 漁村Kampung Nelayan):是以自然方式形成的聚落,行政歸屬州政府。
  • 重組村Kampung Tersusun):是在自然災害後,以人工遷移方式形成的聚落,多為馬來人居住,行政上歸屬州政府。
  • 華人新村Kampung Baru Cina):是在馬來亞緊急狀態(1948-1960)以人工遷移方式形成的聚落,行政歸屬州政府。
  • 墾殖區Kampung FELDA):是聯邦土地發展局在特定地區發展形成的聚落,行政歸屬馬來西亞鄉村與區域發展部,此外 FELCRA(聯邦土地統一及復興公司)也有在特定地區建設聚落。
  • 原住民部落Kampung Orang Asli):是原住民的傳統聚落,在西馬,行政歸屬鄉村與區域發展部,主要坐落在彭亨、柔佛和雪蘭莪州;在東馬,行政歸屬州政府。
  • 水上部落Kampung Atas Air):是沙巴水上原住民的傳統聚落,行政歸屬州政府。檳城喬治市也擁有幾個水上部落,如姓周橋和姓林橋,多被發展為旅遊景點。
  • 非法木屋區Kampung Setinggan):是在政府未授權的情況下自然形成的聚落,土地行政歸屬州政府。
  • 種植園Estet / Ladang):是有規劃性在農用地段形成的聚落,土地行政歸屬州政府。

地方政府

馬來西亞各州的行政區劃和地方政府的設置沒有直接的掛鈎,主要是因為兩者的權限歸屬不同,雖然兩者都由州政府所設置,但是州政府直屬機構所管理的分區,在《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中,地方政府則是州委地方議會的自治管理的區域。所以會有一個縣設置一個地方政府、一個縣內設置多個地方政府、一個縣被分置給多個地方政府、兩個縣併入一個地方政府等情況。地方政府根據各縣的人口與發展程度不同,可分為隸屬州政府的市政局/市政廳市議會縣議會,和隸屬於聯邦的特別地方政府:

更多資訊 第一級行政區劃, 市政局/市政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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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比較

更多資訊 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比較, 層級 ...

摘要:

  1. 在1950年代中期,英國殖民政府開始在英屬馬來亞實驗性地舉行國家、州和地方的全面性選舉以為馬來亞聯合邦的獨立做準備;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獨立政府開始落實法令逐步推行各級選舉;馬印對抗之後,中央以地方政府通敵賣國、過分管制和管理失當等理由中止地方政府選舉的運作,並引以委任制取代之。
  2. 馬來西亞名義上為聯邦制國家,卻普遍被評為是個高度中央集權制國家,州政府雖然在土地資源及地方政府運作上擁有自主權,但在實際運作中往往也受到聯邦法令及中央特設理事會的牽制。
  3. 1974年,中央政府以國家首都必須直接由中央管轄為由,通過聯邦直轄區法令接手管理吉隆坡地方政府。
  4. 最高元首是經由統治者議會(Majlis Raja-Raja)遴選選出。
  5. 蘇丹嚴端拉惹為世襲統治者。
  6. 州元首是由最高元首所委任。
  7. 上議員(ADN; Ahli Dewan Negara)是由最高元首和州政府分別委任。
  8. 下議員(ADR; Ahli Dewan Rakyat)及州議員(ADUN; Ahli Dewan Undangan Negeri)是由選舉直接選出。
  9. 聯邦憲法中闡明:唯有聯邦、沙巴及砂拉越的行政機構能被稱為內閣(Kabinet),其他州屬的行政機構則被稱為行政議會(MMKN; Majlis Mesyuarat Kerajaan Negeri)。
  10. 地方議員(Ahli Majlis)是由州政府所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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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行政區劃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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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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