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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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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擲物、高空拋物、高空墜物是一種在城市中較常見,將雜物從大廈的窗戶或天台扔出的行為。高空擲物為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輕則污染環境衛生,重則甚至造成嚴重傷人乃至致命的後果(因重力加速度和物體外形、特性),因此不少地區將高空擲物列為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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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規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其中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1]
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提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2]。6月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內提及高空拋物者將承擔刑事責任[3]。
高空擲物在鬧市中特別常見,在香港,旺角就是一個著名的高空擲物黑點,其中以有「旺角中的旺角」、西洋菜南街和通菜街一帶最為嚴重,其中西洋菜南街的遠景大廈,更先後在2004年及2008年發生「飛磚」和「鏹水彈」[4]轟動一時的事件。
高空墮物與高空擲物不同,不過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律第228章)第4B條,任何人自建築物掉下物體,或容許任何物體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相關事件
- 旺角高空投擲腐蝕性液體傷人案
- 銅鑼灣高空投擲腐蝕性液體傷人案
- 廟街高空投擲腐蝕性液體傷人案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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