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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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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關於槍支管理的一件具有重要意義的訴訟案。最高法院最後以5票支持、4票反對的結果作出裁決,認為受到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護的個人攜帶武器的權利,根據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同樣適用於各州。同時,這一判決還釐清了哥倫比亞特區訴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後關於各州持搶權利的疑問。
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最初以美國訴克魯克香克案(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普雷瑟訴伊利諾州案(Presser v. Illinois)、米勒訴德薩斯州案(Miller v. Texas)等判例為據,在國家步槍協會訴芝加哥案(NRA v. Chicago)中,支持芝加哥市禁止手槍、限制步槍與獵槍的相關條例。[1]2010年6月28日,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此案發回上訴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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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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