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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德章
中华民国司法官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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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德章(1870年6月7日—1923年),字滋萲(子宣),四川新繁人,中華民國司法官員。
生平
光緒丁酉科中式拔貢,後由京師大學堂派往留學日本東京帝國大學,學習法律。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獲游學畢業進士,授翰林院編修。民國元年8月16日,任司法部編纂[2],民國元年8月24日,任大理院推事[3],民國3年3月4日,任約法會議議員資格審定會會員[4],民國3年6月22日,署京師地方審判廳廳長[5],民國4年1月27日,授中大夫[6],民國4年8月12日,任京師地方審判廳廳長[7],民國9年1月8日,署江西高等檢察廳檢察長[8],民國10年12月18日,任江西高等檢察廳檢察長[9], 民國11年2月7日,調任總檢察廳檢察官[10],民國11年2月23日,調任大理院推事[1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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