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
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公民社會(英語:civil society)是由圍繞共同的利益、目的和價值上的非強制性的集體行為所組成的一種共同狀態。它不屬於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屬於企業的的一部分[1]。換言之,它是處於傳統意義上區分的「公」與「私」之間的一個領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為了社會的特定需要,為了公眾的利益而行動的組織[2],諸如指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宗教團體、專業協會及工會等等。公民社會是民主憲政體制的重要成分,而民主憲政也為公民社會的正常運轉提供制度保障。[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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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獻中,「公民社會」一詞,也被用於指代,(1) 展現市民利益和意願的非政府組織與機關的總稱;
或,(2) 社會中獨立於政府的個人和組織。[7] 有時,公民社會一詞也有更寬泛的意思,指代「民主社會的組成元素,比如言論自由、司法獨立等」,或用於指代「民衆皆為品行良好、思考周全而活躍的公民的地方」[8]。公民社會廣泛地被西方思想家當成一個社會民主自由開放程度的評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