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語言
官方認定具有法定地位的語言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官方語言(official language),香港又稱法定語文[1],是由國家或下級政府規定並通用於政府機構的正式語言,主要用於國家機關、政府事務的正式文件,法庭審判與裁決,教育,國際交往等領域[2][3]。有學者更具體地定義為「世界各國範圍內通過語言立法手段,為了適應管理國家事務的需要,在《憲法》或有關法律中對該國在國家機關、正式文件、法律裁決及國際交往等官方場合作出簡要規定的語言,是一個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式語言,具有法律效力,使用領域最廣,使用人口更多」[4]。廣義的「官方語言」也包括了國際組織等非國家機關規定的正式語言,如聯合國確定了六種官方語言(又稱正式語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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