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LGBT權益
台灣人權的一部分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臺灣)被視為亞洲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權益方面最進步的國家[1]。男女同性性行為在臺灣合法,中華民國刑法的刑事罪從未包含同性性行為,而在2009年美國對臺灣的各國人權報告中,社運人士表示臺灣很少發生基於性傾向的暴力行為,警方對同志酒吧施壓的情況也逐漸下降[2][3]。臺灣的法律承認同性婚姻和共同收養子女。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5月24日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4][5],宣告政府應保障同性伴侶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於5月24日生效,使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全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6]。2023年5月16日修正法律,開放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
中華民國的LGBT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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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 | 合法 |
性別認同和表達 | 完成摘除性器官者可變更法定性別 |
同性伴侶關係 | 自2019年開放同性婚姻 |
收養 | 單身收養、繼親收養或共同收養 |
兵役議題 | 可公開從軍 |
反歧視保障 | 在教育、就業、長照領域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歧視 |
臺灣在跨性別權益方面較為保守,跨性別變更法定性別仍延續自1988年來的規定,要求取得兩張精神科診斷證明書並完成變性手術。[7]不過,自2021年,已有部份法院判例,認定可用完成手術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法定性別。[8]
反歧視法方面,臺灣在2004年制定了《性別平等教育法》,在2007年修訂《性別平等工作法》和《就業服務法》,保障教育和工作領域不得有性別(包括性別認同)、性傾向之差別待遇。2011年《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中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指性別除生理性別外,還包括性傾向、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2015年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而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唐鳳為臺灣首位跨性別行政院政務委員和部長(數位發展部),也是世界首位擔任部長級官員的跨性別閣員[9]。臺灣曾任或現任的公開同性戀或雙性戀民選民意代表,有苗博雅、邱威傑、唐聖捷、黃捷、林穎孟。
臺灣首屆同志遊行於2003年在台北舉行。 2015年,該遊行有80,000名參與者參加,為亞洲僅次於以色列特拉維夫第二大的LGBT活動[10],許多人因此將臺灣視為亞洲最自由的國家之一。 到2019年,據說參加人數達到17萬人。[11][12]目前,臺灣同志遊行在每年十月最後一週星期六在臺北市舉辦。另外在高雄市、臺南市、臺中市、花蓮縣等地,也辦過或持續舉辦同志遊行,新竹市等地則辦有彩虹文化祭。首屆跨性別遊行(英語:Trans march)於2019年在臺北市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