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政治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荷蘭憲法》頒佈於1814年3月29日,據1848年修改後的憲法規定荷蘭是世襲君主立憲王國。荷蘭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且其採用典型協商民主制度。立法權屬國王和議會,行政權屬君主和內閣。其最高國務協商機構國務委員會的主席一職由國王本人擔任, 他可以任免其他成員。議會由一院和二院組成。二院擁有立法權;一院有權對法案作出同意或拒絕的決定,但不能提出或修改法案。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1年5月29日) 荷蘭主題
《荷蘭憲法》頒佈於1814年3月29日,據1848年修改後的憲法規定荷蘭是世襲君主立憲王國。荷蘭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且其採用典型協商民主制度。立法權屬國王和議會,行政權屬君主和內閣。其最高國務協商機構國務委員會的主席一職由國王本人擔任, 他可以任免其他成員。議會由一院和二院組成。二院擁有立法權;一院有權對法案作出同意或拒絕的決定,但不能提出或修改法案。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1年5月29日) 荷蘭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