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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英文: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中文文獻通常簡稱TRIPS或TRIPS協議。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框架的組成部分。該協定明確了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
類型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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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94年4月15日[1] |
簽署地點 | 摩洛哥馬拉喀什[1] |
生效日 | 1995年1月1日[2] |
締約方 | 164(所有世貿組織成員)[3] |
語言 | 英語、法語和西班牙語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
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等發達國家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下的知識產權國際體系日益不滿,擬將有關議題轉移到關貿總協定框架內。[4]
TRIPS於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中達成。TRIPS的訂立來自於美國的激烈遊說以及歐盟、日本與其它發達國家的支持。
在烏拉圭回合後,GATT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由於簽署TRIPS是WTO成員國的強制要求,任何想要加入WTO從而降低國際市場准入門檻的國家都必須按照TRIPS的要求制定嚴格的知識產權法律。因此,TRIPS是知識產權法律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邊文書。
此外,不同於其他知識產權協定的是,TRIPS具備有力的執行機制。各簽署國都受WTO爭議解決機制的約束。
TRIPS要求成員國對知識產權給予有力保護。例如:
TRIPS有關版權的諸多規定均來自於伯爾尼公約,而有關商標與專利的規定來自於巴黎公約。
TRIPS是在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體系下的一個多邊條約,它於1994年WTO成立時通過。
與WTO的其它條約一樣,批准TRIPS的國家或者單獨關稅區也必須一攬子接受包括《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等WTO法律框架內的其它多邊協定。
自TRIPS生效以來發展中國家、學術界和非政府組織對該協議的批評不斷升溫。其中部分批評是針對整個WTO,而許多貿易自由化鼓吹者認為TRIPS是一個有害的政策。(如Jagdish Bhagwati在「應對全球化」中提出TRIPS對藥品進入發展中國家起到阻礙作用)TRIPS的財富再分配效應(把財富從發展中國家手中轉移到發達國家的版權與專利持有者)和加諸於削減知識產權法律國家的人為稀缺性徵收,是此類爭議的主要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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